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功能定位
2026年03月03日
第三章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功能定位
虽然在罗马法时期就已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分,但在传统的公益与私益二元保护的路径安排下,“行政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任务的作用,司法是以私的利益的保护为目的的作用”[1]。生态利益之保护主要由作为环境公益代表人的政府通过行政权的运行来实现。长期以来,行政权与司法权运行的目的与功能因保护利益性质的差别而泾渭分明。然而,随着环境利用与保护关系中利益冲突与纠葛的复杂化及冲突程度的加剧,单一的环境行政监管已力不从心。环境治理领域的政府失灵带给环境公共治理的两个最大变化是:第一,单一的命令服从型环境行政管理向参与型、民主型环境行政治理转变;第二,司法权在环境公共利益问题上的角色发生急剧转换,通过扩展与强化司法权来应对生态利益保护中的行政失灵已经成为环境公共治理中的一个法律事实。转变传统的威权型管理模式,为环境行政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参与与诉求表达提供有效途径,并将法益理论引入环境司法中,对尚未完全特定化为权利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独特功能是大势所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