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之误用

第二节 生态损害“ 行政救济”一词之误用

长期以来,环境法学科的独立地位一直备受其他法学学科研究者的质疑。这一方面源于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型学科本身的稚嫩;另一方面也与部分环境法学研究者忽视与其他法学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有效对接,满足于环境法学内部自说自话式的研究范式有关。环境法研究者们欲通过环境法的“革命性”彰显环境法学科独立地位之努力,有时却因为偏离了法学学科的基础概念、基本原理而进一步影响其他法学研究者对环境法学的接纳度。为不少环境法学者们所使用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就是未能对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进行细致考察从而出现误用之例证。因此,在分析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的制度功能之前,首先需要矫正一个被环境法学界所误用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