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重拾“康菲溢油案”

一、为何重拾“康菲溢油案”

近年来,随着开发利用活动的剧增,一系列重大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退化、自然资源枯竭等问题凸显,我国正遭受着日益严重的生态损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生态损害突破了单纯人身、财产利益等私益损害的范畴,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生态利益这一“共同之善”。在公益、私益分野下的传统二元保护机制中,生态损害之救济是由代表公益的行政主体通过环境行政权的运行来实现的。随着当前生态损害后果的日益严重与新型生态损害问题的不断出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限度凸显,仅仅依靠单一的环境行政监管已经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之充分救济。强化环境司法权以弥补生态损害救济中行政矫正手段之不足,充分发挥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独特功能,构建和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司法救济协同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是及时阻遏生态损害行为、保障生态利益的迫切需求和必然选择。(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渤海湾发生了康菲溢油事件,该事故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及其引发的事后法律救济问题曾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后续一系列标志性公益诉讼案件(如泰州“天价赔偿案”、常州毒地案)的出现,“康菲溢油案”已经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甚至不再引起环境法学研究者的兴趣。然而,笔者认为,“康菲溢油案”损害后果严重,涉及多方利益的纠葛[2],后续引发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3],集中暴露了生态损害救济中不同利益诉求的协调和多元救济方式之间的冲突与衔接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