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路径选择
2026年03月03日
第二节 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路径选择
学者们从生态损害进入侵权法救济的现实障碍出发,提出了消除这些障碍从而实现生态损害的侵权法救济的多种路径探索,概括起来主要是三种路径:赋予环境和生态要素主体资格对传统侵权法理念进行彻底革新模式,对传统侵权法[15]进行适度修正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客体化模式以及相邻权、地役权、人格权修正模式。下文对这三种路径进行简要的梳理。[16](https://www.daowen.com)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将生态损害的侵权法救济之探索表述为“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生态损害的侵权法救济仅仅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事实上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确立的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磋商也是实现生态损害侵权法救济的方式。但限于本文所关注的中心词是生态损害之司法救济,而将生态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放在诉讼救济的框架之下来讨论并不影响探讨生态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功能与限度,所以将本小节的标题表述为“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