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基本理念

第四节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基本理念

理念是关于对象的本质认识或信仰,是一种关于对象的根本观念。如果将这一概念引进到法律领域,就是指对法律的本质属性的认知或信仰,是对法律现象的根本性认识。[78]生态损害具有侵害对象的公益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甚至是不可逆性、损害难以量化等特征,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该在充分考虑生态损害的特征基础上,贯彻利益衡平理念与风险预防理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