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行政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重心

第一节 生态损害 行政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重心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基本功能以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生成背景都决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规制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政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重心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