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三被告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和中国生物多样...
“康菲溢油案”中所呈现的生态损害司法救济重大问题之一,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进行的生态损害索赔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在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重庆两江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三被告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深圳交通局案中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东、南、西侧三面临海,东、南部沿岸为滩涂与湿地,西部为渔业养殖基地。在滩涂和湿地中分布有大量的红树林。世纪青山、广青科技、阳江翌川均为生产镍合金的企业。在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时,被告世纪青山即于2013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被告广青科技于2010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被告阳江翌川于2015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并分别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他们将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填、倾倒在厂区周边及临海岸线边的滩涂、湿地及红树林分布区内。工业固体废渣中含有镍、铬、铅、砷、锌、镉等重金属,导致大量的红树林被覆压、污染而死亡。仅三鸭涌入海口西侧的红树林被毁损就达上百亩。而无防护的工业固体废渣,在海潮的侵蚀和冲刷下,又造成大面积的海岸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严重污染,且在该涉案地区埋下长期、持久的重大污染风险。世纪青山的建设项目为填海造陆工程,本身即对海域的自然属性和海岸线自然形状产生改变,而超面积地大肆开挖建设又对具有固岸护岸生态功能的红树林造成不可逆的毁损。世纪青山、广青科技、阳江翌川将工业固体废渣无防护地大肆填埋和倾倒则造成沿岸滩涂湿地上的红树林及近海潮间带的其他物种不可逆的毁损,导致整个地区的生态整体性功能遭到损害,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极度恶化。针对三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广东省环保厅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对三被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部门均认定,三被告的项目未通过环评即开工建设及堆填矿渣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污染和破坏。他们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险、修复非法倾倒地及周边地区红树林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生态损害赔偿等要求。2017年7月21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庆两江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不具作为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破坏海洋生态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11日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认为,世纪青山、阳江翌川、广青科技倾倒涉案炉渣堆填滨海滩涂、湿地、红树林的行为,并不单纯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同样破坏了陆地生态环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庆两江中心、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具有作为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https://www.daowen.com)
无独有偶,绿发会诉深圳交通局案中,2020年6月10日,广州海事法院否定了绿发会的起诉资格,理由是该案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9月18日,广东省高院则认为,绿发会据以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即将开工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会对鸟类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破坏,该工程项目位于内水与沿海陆域,不仅会影响海洋生态环境,也影响陆地生态环境。绿发会作为从事环境保护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本案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受理。
很显然,这两个案件的裁决极其相似,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均作出了不同的认定,一审法院均认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提起,而二审法院都没有正面回答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提起这个问题,而是巧妙地绕过这个问题,以案件本身不仅仅涉及海洋生态损害也涉及陆地为由肯定了社会组织的起诉资格。但如果这两个案件真的仅仅涉及海洋生态损害呢?二审法院其实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这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从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但其实质反映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