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生态损害法律救济方式之反思

第三节 对我国生态损害法律救济方式之 反思

事实上,除了突发性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导致的生态损害在我国也开始进入高发期。如果不甘心生态损害愈来愈严重,那么,我们必须直面生态损害法律救济问题,尤其需要对我国现行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制度运行中所呈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与追问,以设计合理的有关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一不同于传统人身、财产损害的新型损害。

其一,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对生态损害行为进行预防与惩罚,从而实现对生态损害之救济。然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到底应以环境行政权的运行为主导,即通过行政处理来实现还是应当借助司法权的运行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主导来实现?甚至完全就可以依靠创新、完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行政矫正手段就可以实现填补性的生态损害赔偿救济?相对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独特功能是什么?在生态损害法律救济中,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司法权应如何进行权限划分与功能界定,方能缓解二者之间的张力与冲突?

其二,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主的环境侵权诉讼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兼顾对生态损害的救济?生态损害的私权化救济路径具体在哪些方面受到了限制?应当如何清晰界分环境侵害纠纷中复杂的受损利益类型,从而为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制度提供合理的请求权基础?又该如何明确集数权于一身的行政机关在生态损害索赔过程中的权力边界?

其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何去何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立法已经十年有余的今天,环境公益诉讼国家化趋势日益明显,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背离了其基本属性与功能定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应秉持的理念之间是何种关系?目前,以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起诉主体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其四,生态损害刑事司法救济功能不彰的根本原因是环境犯罪刑事法网不够严密,还是入罪化的思维模式恰恰掩饰了环境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未能将环境刑罚一体适用?到底又是何种原因导致了生态损害刑法适用中出现的选择性司法?

其五,生态损害的不同司法救济路径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孤立存在的,还是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间,以及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不同路径之间应当如何有效衔接,才能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

正是带着对上述问题的探索与追问,本书以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为选题。

【注释】

[1]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EB/OL].(2012-06-12)[2023-02-14].https://www.mnr.gov.cn/dt/hy/201206/t20120626_2329986.htmlt

[2]既造成了对渔民的私益损害,又造成了对归国家所有的海域本身的损害,还造成了对天然渔业资源等的损害。

[3]既有国家海洋局与康菲公司的行政协商,又有渔民以个人名义提起的私益诉讼,还有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4]国家海洋局.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Z].北京:国家海洋局,2012.(https://www.daowen.com)

[5]赵乐海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40号。

[6]之前有学者质疑:私益未能被有效保护的情形下谈公益保护是不是过于奢侈?从渔民养殖户数次维权诉讼几无成效的结果来看,似乎印证了这一质疑。然而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本身应当是并行不悖的,更主要的是,运行良好的公益救济反过来可以对私益救济提供支持。本案中利益损害相关人的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是私益救济与公益救济共同存在的问题。

[7]杨绍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97号;张伯川、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76号;唐山曹妃甸区益发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95号。

[8]按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受损的渔民养殖户应该有两种选择,接受行政调解和走诉讼途径,但是从提起诉讼的案件处理结果来看,渔民几乎没有自由选择诉讼的余地。

[9]017年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可以采取按日计罚等更严厉的措施。第九十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处罚幅度的确大大增强。

[10]钟晶晶.个人诉讼蓬莱溢油海南高院拒绝立案.新京报,2011-08-24.

[11]2016年修订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该款被规定在第九十条,并改为“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这一构成要件,与《刑法修正案(八)》保持了一致。

[12]李挚萍.我国生态损害救济立法亟需完善[J].环境,2012(6):18-20.

[13]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金南研究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之解读。王金南,刘倩,齐霁,等.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J].环境保护,2016(2):26-29.

[14]劳辉.“东方大使”轮油污案[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0(1):266-274.

[15]文琦.渤海溢油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11.

[16]白佳玉.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以“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为视角[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2-17.

[17]文琦.渤海溢油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11.

[18]到2023年2月为止,除了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该院提审此案的行政裁定书之外,笔者尝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吉林省高院、吉林省检察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等相关网站检索,均未能找到该案再审的裁判文书或关于高院提审该案的相关报道。该案或是已经审结但并未公开,或是省检察院撤回了抗诉,则不得而知了。

[19]该案在2016年起诉时就被最高检作为典型案例关注了,2019年该案的一审裁判文书被入选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优秀裁判文书,该案当时被关注的热度与被提审后的沉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