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相关概念厘定

第二章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相关概念厘定

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对环境或生态系统本身之损害的救济,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然而,从整体上来评价,目前的环境立法在价值取向上侧重于以环境与生态系统为媒介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救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乏力与日益严重的生态损害事实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对生态损害进行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是环境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探索全面、有效的生态损害司法救济机制之前提是明晰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以及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法学意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