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义上的“救济”
“救济”一词在英语中是用“remedy”来表述的。《牛津英语大词典》给予救济的第一个语义是:“对身体或者精神中的疾病或者紊乱的治疗;减轻疼痛和促进机体恢复的药物或者治疗方法。”[55]因此,“救济的本义是治疗疾病的方法,它表达了疾病和治疗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是阻止性的,也可以是纠正性的”[56]。《牛津英语大词典》将救济的第二个语义界定为“纠正、矫正或者消除某不良事物的方法”。从这一语义来看,“救济被用来指对某种不良事物的‘治疗’或者改善。只要存在某种需要加以‘治疗’或者改善的状况,使用救济一词就被认为是合适的”[57]。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救济”一词被解释为“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的纠正、矫正或改正”[58]。即只要存在需要加以改善的不良状况,或因遭受不法行为以及遭遇到了某种不公而感觉受到了损害,均可以在可能的范围里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对损害予以阻止、纠正或者消除。“救济”一词在法律上的使用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一直奉行“救济先于权利”的英美法国家,救济的使用和救济理论研究备受青睐。然而,关于救济在法律研究领域的含义及具体范围却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于宏在《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一文中将英美法上狭义的“救济”一词在法律语境中的具体用法归纳为四种:①诉讼和诉因。早期普通法中的救济指的就是以令状形式开始的格式诉讼,同时,“救济”一词也被用来指存在或获得一个在法律上能够引起救济的原因事件即诉因。②源于不法行为和不公平的权利。即损害了第一性权利而导致的第二性权利。③法院判决和命令。法院判决和命令是法律规定的矫正损害的救济。④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手段。法律救济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制裁内容,于是,法律的救济成为对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该文认为,狭义上的“救济”的核心含义是“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其本质是一种源于法院发布的命令或者判决的权利,一种区别于既存实体和程序权利的第三类权利”。而广义上的“救济”主要是指“由法律所提供的矫正损害(grievance)的手段”。[59](https://www.daowen.com)
英美法救济的前提是损害,即需要加以改善的状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救济并不仅限于实际产生的损害,有“损害之虞”的义务之违反亦在救济的范围。“相对应于救济的日常用法,法律上的救济也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损害来源于对义务的实际的 (actual)违反,那么消除损害是一种纠正性的救济;如果损害来源于对义务的可察觉(apprehended)的违反,那么避免损害的发生是一种阻止性的救济。”[60]这意味着“救济”一词无论从日常用法还是从法律用语来看,均内含了事后救济和事前救济,即救济亦具有预防之功能。
从诉因上来考察,一般认为,侵权行为以及违反合同和衡平法上之义务的行为等不法行为是法律上救济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救济是法律上对因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之回应。“布莱克斯通就一直是在救济和不法行为的特定关系的意义上使用救济的。”[61]然而,不法行为并非产生请求救济的唯一诉因。事实上,法院也处理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等非不法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救济权。Peter Birks则主张“法院所意图实现的权利来源于不法行为(wrong)和非不法行为(non-wrong),而往往我们会忽略掉救济能够应对非不法行为”。特定情况下非不法行为也是救济产生的原因(如不当得利),“不应当简单地把救济的前提归结为不法行为,也不应当简单地认为救济只是实现既存实体权利的手段”[62]。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律上的“救济”一词的词义在不同法律语境下被使用时各不相同。同时,任何一个法律概念从产生开始,其词义就会随着法律需要调整和关注的对象之变化而变化。“救济”一词亦是如此,时至今日,随着法益概念的引入,法律上的救济不仅限于对已经特定化的权利之救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纳入了救济的范围。这已经成为法学研究者不可否认之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