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环境和生态要素主体资格模式
2026年03月03日
一、赋予环境和生态要素主体资格模式
由于生态损害并非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之损害,所以以私益救济为本位的侵权责任法无法为其提供直接的救济依据。因此,寻求生态损害侵权法救济的探索模式之一就是赋予环境、生态系统或者其组成要素以民事主体资格,此时,“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就是在侵害‘生态环境’这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17]。如此,侵权责任法中的救济机制就可以顺利地适用于生态损害救济。被学界引用最多的一个案例就是2005年的“吉林石化爆炸案”,该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甘培忠、贺卫方等学者曾以松花江及松花江上的鲟鳇鱼和松花江北岸的太阳岛的代表身份,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石化分公司,向被告提起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的诉讼请求。[18]此案中学者们的做法即是尝试将鲟鳇鱼、松花江中局部的生态系统或整个松花江生态系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最终没有受理学者们提起的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将环境和生态系统主体化的做法的确彻底颠覆了现行法关于法律主体与客体的界分,因而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无法被现行法所接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