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功能

第四节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功能

只有建立对生态损害进行有效预防的事前干预机制、生态损害发生时的控制机制和事后的惩罚与填补机制,才能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全面、充分的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预防与惩罚,运用行政权实现生态利益之维护有其功能限度,一方面行政矫正制度无法有效实现对生态损害之填补,另一方面行政矫正制度惩罚与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是需要条件的。环境行政权本身的配置不合理以及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的“监管监管者”制度的缺失不仅直接影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制度的功能,甚至行政行为本身亦成为生态损害救济应当规制的对象。(https://www.daowen.com)

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限度与生态损害日益严重的现实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相对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确存在费时长、运行成本高等问题,但生态损害司法救济能在生态损害救济中发挥自身的独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