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面向
从2007年开始,各地立法开始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贵阳市、无锡市、昆明市等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以及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为环境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例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等。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推动下,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例如2007年12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贵阳市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的环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自2007年至2014年年底,贵阳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件。[24]2014年《环境保护法》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增加,2015年一年全国由环境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总量达到38件。[25]2021年,全国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17件,其中,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5610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9件。[26]同时,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加快,声称“为环境公益诉讼而生”的环保法庭也在各地建立起来。[27](https://www.daowen.com)
可以肯定的事实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的前提下,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并未像之前所预想的那样出现“井喷”,单从受案数量来看[28],新法实施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增长有限。已经受理或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受理、原告资格的确认、诉讼特殊程序、损害鉴定、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呈现出诸多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和功能发挥所面临的挑战,一方面说明该制度距离成熟、完善的常规法律机制尚有较大距离;另一方面也正是该制度实施中彰显的种种问题才促使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更深入地探索并寻求完善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