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形式与表现
2025年09月26日
9 形式与表现
与艺术中的形式因素相应和的是人类身上一种长期不变的因素,也就是人的审美敏感力。这种敏感力是静态的。可变的东西则是人给予艺术诸形式的解释。这些形式若与人的直接感受相应和,就会被说成“具有表现力的”形式。不过,相同的形式也会包含不同的表现性价值。这对不同的观赏者来说是如此,对不同的文明时期来说也是如此。“表现”(expression)一词充满歧义,含混不清。该词可意指种种直接的情绪反应,然而,艺术家获得形式所凭借的那种准则或法则本身就是一种表现模式。虽然形式可被解析为诸如尺度、平衡、节奏与和谐等理性术语,但其自身的确源自直觉。它并非艺术家具体实践活动的理性产物。形式是以情绪为导向并予以界定的。当我们把艺术描述成“造型意志”(the will-to-form)时,我们并未将其视为单纯的理性活动,而是把它当作单纯的本能活动。出于这一原因,我们不能把原始艺术看成低于希腊艺术的美的形式。尽管原始艺术可能代表一种较为落后的文明,但也许表现出了程度相等甚至更为精微的造型本能。每个时期的艺术都有自己的标准,这一点只有当我们学会识别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因素与具有时间性的表现因素时才会认识到。就形式而言,我们不能说乔托(Giotto)[3]不及米开朗琪罗。乔托的艺术形式也许不如米开朗琪罗的艺术形式那样复杂,但评价一种艺术形式并不能仅按其复杂程度而定。坦率地说,除了以创造艺术形式的相同本能为依据之外,我真不知道应当如何评判艺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