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达:感受与认识
可见,托尔斯泰与马蒂斯的艺术观在很大程度上颇为默契。两者之间的差异仅限于“传达”一词。托尔斯泰要求艺术家不仅成功地表现自己的感受,而且把这种感受传达给他人。我认为,这正是托尔斯泰失策的地方,结果只能把自己置于困境中。因为,若把艺术家同他的感受列为一方,那么艺术家应该对谁传达自己的感受呢?自然,托尔斯泰不得不把人人都包括在内。如果要对人人传达这种感受,艺术必须变得通俗易懂,达到使头脑最简单的农夫也能欣赏的程度。如此一来,欧里庇得斯、但丁、塔索(Tasso)[1]、弥尔顿、莎士比亚、巴赫、贝多芬、歌德和易卜生等人的作品,会成为多余或无用之物——事实上,除了圣经故事、民歌、传奇、《汤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和《圣诞颂歌》(A Christmas Card)之外,几乎一切艺术品都会被遗弃。一种理论如同一架复杂的机器,只要误置一个零件,就会使整架机器报废。我想对托尔斯泰的艺术论略做补充,使其与马蒂斯的观点一致,特别是与事实一致。我认为,艺术的功用并非在于传达感受,并非在于使他人也能体验到这种感受。这仅仅指那种完全没有经过提炼的艺术形式——如“标题音乐”、情节剧以及伤感小说——的功用。艺术的真正功用在于表现感受和传达认识。古希腊人完全意识到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有关戏剧的目的在于宣泄净化情感之说,也正是这个意思。我们在观赏充满各种情意结的艺术品时也是如此。在真正的艺术佳作中,我们不仅会发现激奋的情感,而且会找到和平与宁静。面对已经把艺术家的情感转化为全然的理性自由的艺术杰作,假装内行的热血青年如果故作多情,纯属荒谬。的确,艺术品可能唤起我们的某些物理反应,使我们意识到节奏、和谐、整体以及那些触动神经的物理特征的实际效用,但它们往往更趋向于宁静平和,而不是焦虑波动。就心理而论,如果我们一定要把那种心灵的反应状态称作“感受”,这种感受完全有别于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所体验与表现的那种感受。因此,将这种感受称作一种惊奇或赞叹的心理状态是比较贴切的,称其为一种认知状态也许更客观、更精确。我们之所以敬慕艺术家,是因为他帮助解决了我们的情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