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生产的历史性考察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人们所背负的物质生产体系日益沉重,于是人的生产与物的生产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便提了出来。为回答这一问题,须按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有思路对两种生产在历史中的作用作一番考察。
我们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自己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时候,在阐述了历史的最基本前提是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之后,马上又提及了人自身的生产。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自始就是把两种生产同时作为科学历史观的奠基性事实加以研究的,虽然他们当时还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对原始社会作充分的研究;有关两种生产的科学理论是在恩格斯为完成马克思的遗愿而撰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才得到进一步的说明的。在该书的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曾作过这样的论述:“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9)
从历史看,生活资料的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自有人类历史以来就对社会制度产生制约作用,但是两者对不同历史时代和不同地区内的社会制度的作用是不平衡的,“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10)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考证,从家庭发展史角度来说,在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成以前,人类的社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由自然选择法则所支配的人自身生产的过程。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从对家庭形式与亲属关系变迁的分析来提示人自身的生产对原始社会制度的具体制约性的。具体地说,是家庭形式决定亲属关系,而亲属关系(制度)则是对家庭形式的反映,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 (11) 正由于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所以恩格斯说,在原始社会里,亲属关系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通过对亲属关系(制度)的研究,能够揭示在自然选择作用下以人自身的生产为核心的原始社会不断过渡和发展为文明民族的历史过程。
在人类脱离了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之后,首先进入了血缘家庭,这种家庭形式仅仅排斥了祖先与子孙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家庭形式是通过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亲属制度(夏威夷的亲属制度)的研究而得出来的,所以,恩格斯只是作了很少的分析。接着,恩格斯就对被摩尔根称作为自然选择原则起着重要作用的最好例证的普那路亚家庭进行了分析。恩格斯指出,普那路亚家庭比血缘家庭前进了一大步,因为,在这里,血亲婚配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它先排除了同胞(即母方的)兄弟与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最后甚至禁止了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一开始,这种家庭婚配关系只是在个别场合发生。由于自然选择的作用,以这种家庭为基础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所以,这种家庭形式便作为家庭发展史的一个阶段巩固下来了。普那路亚家庭形式的基本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便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恩格斯确认说,氏族就是在这一家庭形式阶段建立起来的,当一切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以家庭关系为核心的亲属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如此便产生了以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为基础的母系氏族,即组成了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
之后,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贡献,它缩小了婚姻范围,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对偶家庭阶段。这个家庭阶段的基本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但不排除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而子女则照例属于母亲。在逐渐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这一过程中,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恩格斯引用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 (12) 因此,恩格斯总结说: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
应该提到的是,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与不稳定,其基础仍然是以自然分工为前提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这种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在这里,人自身的生产是决定一切的事情,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然而,随着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人类在一定时期内所能获得的生活资料大大增加了,财富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开始起作用了;而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逐步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更多的是从对偶家庭中发展出来的。
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中,一直到对偶家庭消亡之前的人类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消费也归结为产品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虽然,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的伴侣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这种状况表明,社会是以人自身生产为目的的,它没有其他超出这一目的的要求。
后来,由于财富的增加以及家庭日趋稳定所造成的财富转为各个家庭私有,这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打击;同时,对偶婚本身又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因素,即生身父亲的确定性所带来的财富继承制度的改变,它导致父权制的确立。人类历史由此进入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形式阶段,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以便子女能够继承他们亲生父亲的财产。这种家庭不同于对偶家庭的地方在于它的婚姻关系的坚固性。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这个过程是这样具体地发生的:原始社会末期发生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使人类的生产获得了一次较大的发展,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同时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主人与奴隶、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随着铁器时代的到来,人类历史上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从此开始,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贸易活动。与此同时,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摧毁了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及其中的共同耕作制,从此以后,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在这里,我们已来到了文明时代的门槛。
恩格斯说,不仅如此,文明时代在巩固了以上两次社会分工的同时,又发生了第三次非常重要的社会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即商人。随着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制的产生,氏族制度已显得过时,由国家取而代之。这样,以奴隶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逐步建立起来了。从此开始了以商品生产为统治形式的文明时代,人类的物的生产已不再以人自身的生产为最终目的。
对于这整个过程,恩格斯作了如下的概括:“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摧毁;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 (13) 重温这个蒙昧与野蛮时代的人类历史对文明时代的人类来说决不是没有教益的,因为它提示了历史辩证法的最深层的结构,即人的生产在不可避免地由历史发展的客观法则所否定之后,经历文明时代的颠倒错乱,它必将在更高的基础上向自身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