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史与人类史

一 自然史与人类史

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它们之间的矛盾也大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引发并获得解决的,关键是必须揭示出其中的过程和规律。通过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辩证法不仅存在于历史领域,而且也存在于自然界。

“实践派”通过其对实践概念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实践在解决历史性问题中的基础性作用。他们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它(辩证法——引者)还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研究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方法,归根到底,被理解为一种决定人类行动的目标与适当手段的方法。这就预设了辩证法作为历史实践之一定结构的基本意义。” (24) 这也就是说,辩证法与一定理论目标之间的关系必须放到实践基础上去理解。

然而辩证法与实践的这种联系在“实践派”那里是被严格限定了的:“辩证法这种考察和研究的方法不能用于自然现象,而且一般来说,经验方法也不能用于社会现象。” (25) “经验能够证明辩证原则,但并不能以任何决定性的方式使那些相反的非辩证法的原则失效。” (26)

在此,值得注意的观点是,辩证法只能在实践活动中来理解和运用。只有在与这种实践的关系中,辩证法才建立起了它与世界、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时,辩证法本身的历史发展也只有在实践的这种历史发展过程中才能具体地加以说明。辩证法作为一种方法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其对世界与社会历史的总体说明,它本身的普遍有效性也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

“实践派”的观点与上述萨特的观点并无二致,只是相对于萨特的那种纯理论视角作了一定的拓宽。问题是由于它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与主体的实践有关而切断了它与自然、与经验方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断然否定了自然辩证法的客观有效性。然而,对马克思来说,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物质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要求人的实践和认识深入到自然界本身中去,根据隐藏在自然界内部的规律深化和扩展人类实践活动的范围,不断丰富和改变人的实践结构本身。因此,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人的主体性及其实践结构决不是自足的、封闭的,而是在人和外部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历史地改变着的,它的发展变化既决定于人体组织的内部结构,也决定于人不断与之打交道的外部自然的结构。因此如果说自然界不是辩证的,仅仅人自身的活动才是辩证的,那么这里所指的人的活动就一定不是物质生产活动,而是思辨的、想像的活动。

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实践派”都坚持认为:“自然界缺乏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以及掩匿在作为思想变化之根本原因的范畴背后的现实中的历史变化。” (27) 然而,辩证法的根本结构难道仅在于实践中的这种主体与客体、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吗?物质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难道不是一种更为基本的结构吗?或者,物质因素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和作用通过实践所显示出来的规律和秩序不也正是一种更为基本的辩证关系吗?由于片面地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对人的总体性渴望而赋予它某种特殊的革命含义,从而否定辩证法本身的普遍性,难道这不是一种陈旧的黑格尔式的理解方式吗?难道这不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一种背叛吗?辩证法的革命精神难道一定要以否定自然辩证法或自然界的辩证本性为代价吗?如果辩证法的任务就在于清除物化和异化,在于扬弃自由和必然的对立而确立作为整体的人的主体性,而人对自然界的改造和认识对人道主义目标的实现似乎没有任何意义,这样的观点难道称得上是马克思的观点吗?让我们看看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到底是如何论述的。

就现在常常谈论的自然界与人类的冲突而言,它只是发生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特定现象,然而马克思看到的不仅有冲突,而且有工业化所带来的巨大历史意义。他在论述大工业的历史作用时指出:“它(大工业——引者)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的孤立状态。它使自然科学从属于资本,并使分工丧失了自然性质的最后一点痕迹。” (28) 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正反映了人们劳动的历史属性。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冲突的一种反映。

现代工业条件下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有冲突而且也有统一,这种统一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是存在的。马克思在谈到原始时期时就曾指出:“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也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这正是因为自然界几乎还没有被历史的进程所改变” (29) 。他又说:“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性’,而且这种统一性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就像人与自然的‘斗争’促进生产力在相应基础上的发展一样” (30) 。正因为自然是与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所有对自然的非辩证性质的指责,实际上,反而应是对这种思维方式的非辩证性质的一种最好的例证。

因此,以实践活动为基础来理解辩证法决不意味着必须以否定自然辩证法或自然界的辩证本性为代价。相反,辩证法并不是由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然后再把它赋加到自然界之上的,从归根结底的意义来说,辩证法的本体的存在是先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在此,对实践的强调都必须严格限定在方法论或认识论的层面上。辩证法的说明和运用都离不开实践活动,但如果因此而否认辩证法的普遍性就显得荒唐可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