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了“三大社会形态”的理论,从主体的视角把全部人类历史划分为三大发展阶段。这就是:人的依赖关系的发展阶段、物的依赖关系的发展阶段和自由个人联合的发展阶段。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23)
在第一种社会形态中,人的以自身为目的而以自然为手段的生产占主导地位,在那时,为财富而生产顶多是附带的事情。无论是农业、畜牧业还是渔猎,人的劳动只对自然起协助的作用。人类主体在自己的再生产过程中只是直接地依赖于自然界,生产的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也就是说,此时的人类还只是像动物那样大部分依靠自然的产品维系自身的存在和种的延续,刚刚发展起来的手工业仅仅作为农业和畜牧业的补充,一部分制造手工工具,一部分制造生活用品,供享受用的奢侈品为数很少,只有极少数的贵族使用。总之,这时的生产力还不能创造足够的剩余,交换只是在个别的情况下进行。
从人们的社会关系看,这种社会形态是以自然血缘和宗法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奴隶制和封建等级制下的地方性联系。此时,人与人之间自然血族关系的脐带尚未割断,以直接的统治与臣服的关系作为基础;自然联系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在这一形态的初期,人的关系主要还是自然发生的,单个人是靠简单的血缘关系来维系的,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而到中世纪,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其上建立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关系形成这个社会的基础,而这种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主要表现为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这是由于此时的生产组织还是劳动生产力的低级发展阶段,为物质生活创造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相应的狭隘关系所规定。但是不管怎样,在这里的人与人的关系,总是表现为他们自己的关系,而不会假装为物与物、劳动产品与产品间的关系。总的说来,在第一种社会形态中,人类主体在整体上还是直接受到自然运动规律决定的。
一旦出现剩余财富,人类社会就有了新的变化,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这样繁多,以致这种财富对人说来已经变成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于是人类社会就进入了第二种形态,在这里,人的物质生产就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动轮,并且人类主体也由此创造出以自己的生产产品为直接基础的新社会生存条件,人的确在物质生产中现实地实现了自己的主体性。经济的世界正是以人的创造物质的形象与自然世界相区别的。然而在这个不断扩大和增长的经济王国中,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却表现为对人来说是异己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人类主体自己例行的经济力量颠倒地成为奴役和统治人的主导性的非主体的客观外部力量。从人的关系来看,原来的那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关系已被打破,“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 (24) 。人自己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却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
就上述两种社会形态而言,后者对于前者无疑是一种进步。马克思说:毫无疑问,这种物的依赖关系比单个人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的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这种物的依赖关系已经不是自然发生的关系,而是人们创造出来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的社会化或社会化的人类。尽管对于个人而言,这种社会化的进程是自发地发生的、和人相异化的。因而,这一进步并未使人类主体获得真正的独立,而是使他陷入一种新的非自主性的外在必然性的强制之中。这些外部关系决不是依赖关系的消除,它们只是使这种关系变成普遍的形式,从而为人的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并且,这种社会关系在其存在的历史过程中,尽管是由人们自己创造出来的,但却表现为一种自然条件(第二自然界),即不受个人控制的条件。马克思称这一历史阶段为经济必然性阶段。
这一历史阶段的最根本的特征是,人类在一定意义上超出了自然界,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这却是在一种盲目地进行的、彼此形成合力的自发运动中实现的。这一运动的整体虽然表现为社会过程,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个人的相互作用,但其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他人的社会权力,他们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和强制。
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上述那种“用盲目的破坏作用来贯彻”的“自然规律”必然要为真正的“社会的生产规律”所替代。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盲目性必将为由联合起来的人们自觉调节的有计划的社会生产所替代。这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实现。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第三种社会形态是共产主义社会,在这里,人们的生产活动惟一地以自身的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劳动不再是由必要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事情,而是人本身的内在需要(第一需要)。在这里,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活动本身就体现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人的价值的实现就寓于其创造性的活动之中。这是超越和扬弃了一切自然必然性的真正的自由王国,在这里,休谟和康德的“是”与“应是”的对立被消除了。但它是历史地被消除的,因为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意味着:人类通过曲折的历史发展超越外在必然性的支配而获得真正的自由。它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极大富足。只有在这个时候,人类才可能在以自由劳动为其全部价值目标的条件下,真正成为历史的主人。
由此可以看到,无论是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学说,还是他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都是他对历史辩证法的具体运用,在他看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社会形态的演进都是基于生产力不断发展而展开的客观历史进程。虽然历史的分期可以采取不同的视角和不尽相同的标准,但这些划分决不是任意的,而是根据历史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对复杂多变的人类历史作全方位、多角度考察的结果。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决不能把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学说理解成单线式的历史发展序列,它只是马克思运用历史辩证法并依据他对西欧历史的深入研究所作出的一种理论概括,而超出这个范围以外的各民族和地区的历史发展情况要复杂得多,当需要分析这些民族和地区的历史时,人们必须遵循的只能是他的方法,而不能是他的结论。因此,指责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为单线论的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其实并不懂得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历史辩证法的真实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