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概念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最后,马克思曾相当谦逊地认为,是“费尔巴哈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了理论的基本原则”,并“创立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和现实的科学” (17) ,而“德国人对国民经济学的实证的批判,全靠费尔巴哈的发现给它打下真正的基础”。马克思认为,他以及赫斯和恩格斯等人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就是由费尔巴哈开创的“实证的人道主义的和自然主义的批判”在经济学领域的延伸和继续。 (18) 这个论断仅从哲学的意义上说是基本准确的,虽然费尔巴哈本人始终未跨出宗教批判一步,而马克思的经济学批判则把费尔巴哈的类-社会概念推向了社会生活的纵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类-社会概念首先是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层面上得到界定的,它被用来批判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人物颠倒、主客错位的异化关系,因而它不仅超越了费尔巴哈的单纯的类意识,而且也超出了赫斯仅仅从结果和现象着眼的金钱异化理论。其次,马克思不仅在理想的、反资本主义的意义上理解“类”和“社会”,把它看作“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而且还从现实的社会生活层面上来理解它,指出“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 (19)
当马克思把类概念和社会概念等同起来使用的时候,他相信,劳动作为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先验本质,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这种本质被剥夺、被异化了,因此,历史的任务就是要克服扬弃这种异化,并且根据辩证法,无论是劳动的异化还是异化的扬弃,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恰恰是扬弃异化的结果。到那时,人恢复了自己的完整的本质,成为真正的、社会的人,或者说成为类存在物。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明显地是以一种价值悬设为出发点的抽象思辨的历史观,形式上是以人和人的劳动为着眼点,但是,无论是人还是人的劳动都被他理想化、思辨化了。正如他自己后来所说,这是“把后来阶段的普通个人强加于先前阶段的个人并且以后来的意识强加于先前的个人。由于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即一开始就撇开现实条件,所以就可以把整个历史变成意识的发展过程了” (20) 。这显然是一种隐性唯心史观,是历史唯物主义萌生的最后一层坚冰。
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自觉地将经验论唯物主义引入经济学研究中,把“看得见的事实”即浮现在社会表面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唯物主义”;并且历史地看,正是这种唯物主义决定性地促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但是在研究经济学的最初时期里,面对经济学的唯物主义,受到费尔巴哈以感性的个人为观察点的思维方式制约的马克思,却又因为不能理解经济学对经济事实所进行的合理抽象而激烈地反对政治经济学。由于人本主义只是马克思借以研究私有财产的产生和本质、论证无产阶级和人类的最终解放、批判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的一种哲学武器,因此,随着对国民经济学批判的深入,马克思日益认识到经济学中所探讨的若干基本经济事实和大量现实课题是无法用思辨逻辑去一一加以化解的,必须从中找出符合实际发展的现实逻辑。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后,随着他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深入,马克思逐渐抛弃对人类概念的费尔巴哈式的理解,开始试图从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的依赖关系中推出人们之间必然的相互关系。他说:“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 (21) 这就是说,既然社会物质财富是人的生存所必需的,是人的社会存在,那么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就以他所特有的劳动活动及其产品构成其余人类生活的一个环节,从而构成他和其余社会成员之间的真正的人的关系。这种通过各自不同的劳动活动和产品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过马克思这里所界定的社会关系仍然是从“应当”和“可能”的状态出发的,而不是根据现实历史发展作出的现实规定性。
1845年春,马克思开始研究英国李嘉图社会主义者的经济学论著以及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这促成他在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上跨出了最后一步。作为这种研究的直接成果,马克思写出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彻底批判了费尔巴哈的人类概念,同时也就自然抛弃了作为这个概念的推演和等价物的社会概念。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理解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没有认识到,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2) 从这时起,他的社会概念就再也不是从人类概念中推演出来的抽象范畴,而是从现实历史发展中概括出来的具体历史范畴了。
在成熟时期的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23) 。社会是一个起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具体历史范畴,人们在生产物品的同时也生产着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24) 。我们肯定第二国际理论家为宣传、普及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学说所作的贡献,但也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受到当时的新康德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他们对马克思许多概念的诠释是背离了马克思的本意的。比如,他们往往以实体化的方式即通过人口、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综合体来界说社会概念。
作为一种最高级的存在形式,社会当然是从自然界中逐步发展出来的,因此,人口、地理环境和能源等就构成了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自然物质基础。但是,社会无论如何也不能够归结为这些物质实体,因为从社会概念得以确立的原初语境——《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来看,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指的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不是实体性存在而是关系性存在,人口、地理环境和能源等只是社会赖以发生、发展和得以显现的物质实体,它们并不构成社会存在的实质内容。传统教科书对社会概念的这种实体化解读,表明它还停留在一般唯物主义的水平上,正如马克思批评的,对于社会存在还只是从实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从人的感性活动即物质实践的意义上去理解,因此,它最多只能够做到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
有人援引《资本论》及其诸手稿,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只是对应于自然存在而提出的。 (25) 这种见解实际上是从纯经济学的立场去理解社会,没有认识到马克思的社会概念蕴含着深刻的历史哲学内容,因为它第一次为科学地解决人的本质问题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它表明,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是社会地被规定的,但这个社会不是抽象和神秘的“类”,而是人类在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实践活动中历史地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他们之间的一切关系和联系的总和,抽象、孤立、纯粹的个人并不存在。人究竟是什么?这不能从人自身即人的观念中得到说明,应该由他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以及他与这个社会的关系得到说明。马克思指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 (26) 因此,要准确地理解特定社会的人的特定本质,就必须深入到具体的历史时代,通过对某一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分析,才可能获得科学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