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心理主义的反驳

一 对心理主义的反驳

胡塞尔的哲学理想是创建一门科学的哲学理论,这种理论应是无条件地(普遍地)精确和自明的。他的原本动机是为了反对当时的“历史主义”倾向,这种倾向自狄尔泰以来在精神科学中大行其道。它的一个消极后果就是导致了相对主义的结局。胡塞尔对相对主义的批判仅仅是在理论领域中进行的,并且他认为这种批判必须仅仅在理论领域中进行。而实践,他认为必须被“悬置”起来,因为在他看来,在经验的实践领域中只能得出相对主义的结论。在1911年的《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中他明确指出:“无论这种哲学的新变革朝向何方,确定无疑的是,它决不能放弃对严格科学的意愿,而毋宁要作为理论的科学与实践的世界观追求相对立,并且要完全有意识地将自身与这种追求相分离。因为这里也必须拒绝所有中介的企图。” (2) 出于建立一门严格科学的目的,胡塞尔重申了哲学认识的对象。他反对实证主义哲学对哲学传统认识对象——自在之物即本体——的彻底拒绝。他认为,它们仍然是哲学认识的基本对象,但是哲学认识的方法必须重新制定。

胡塞尔试图把握某种自在的、客观的存在之物,但这种把握又只能发生在一定的带有相对性的主体和主体认识的情境性关系之中,这就造成了一种紧张关系。用一个著名的现象学家克劳斯·黑尔德的话来说就是:“在对象的被给予方式中,我们将对象理解为某种自在的、客观的存在之物,然而,对象的被给予方式如何会回缚在原本的、主观-相对的被给予方式上呢?在对象的自在存在与对象的主观的束缚在情况上的被给予方式之间存在着一个交互关系,一种相关性,它的具体特征依赖于对象性的种类。” (3) 在这种相互关系中,“意识活动”(经验、体验、认识进行的相应的多样性)与“意识对象”(自身被给予过程中的对象)相吻合,在这些意识活动中,某一类确定的对象原本地显现给我,并且只能显现给我;我似乎不能越过这些多样性去观察对象。“对象的种类与被给予的方式之间的相符性是一个规律,它可以预先被表述为所有经验的绝对普遍性,也就是‘先天的’。在加入的被给予方式中自身显现过程中的对象便是‘现象’(Phänomene,Erscheinungen),探讨这些现象的科学便叫作现象学。现象在胡塞尔的意义上仅仅是指在世界中‘自在’的存在之物,而这个存在之物纯粹是在主观的‘为我’的各种情况中所显示的那样。” (4) 因此,在胡塞尔看来,重要的既不是“自在”的存在物本身,也不是意识活动(这里指经验、体验、认识等),而是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这种先天规律。

实际上这仍然是主观与客观的相符性问题。胡塞尔不同于康德的地方只在于他反对把这种先天规律看成属于主体的,他认为这种普遍的绝对规律应属于纯粹意识本身,证明这种规律的方法在他看来必须具有明证性的特点。所谓明证性在他那里是通过一种原本的直观或直觉来实现的,描述这种直观的被给予性的具体方式,就是现象学方法的操作过程。现象学方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为意识的这种普遍的绝对的规律提供证明,即为纯粹的逻辑规律提供证明。他反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认定这种规律,反对当时在逻辑研究中盛行的心理主义倾向。 (5) 他否认心理学是逻辑学的必要而充分的基础。

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的直接起因有两条:一是他在写作《算术哲学》第二卷的过程中发现,用心理学的方法不能阐明数学或“演绎科学”的理性本质;二是当时的另一个著名的逻辑学家G.弗雷格也持有类似观点。

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在研究逻辑规律时有这样的几种偏见:(1)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建立在认识心理学的基础上;(2)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们的心理现象;(3)所有真理都处于判断之中,真理的标准就存在于人的一种特殊的自明性感觉中。

胡塞尔认为第一种偏见的错误在于“忽视了纯粹逻辑规范和一门特殊的人的思维工艺的技术规则之间的根本区别 (6) 。“纯粹逻辑所研究的对象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观念的和普遍的本质联系,而不是个别的在时间上发生的过程。” (7) 逻辑学只与科学的客观内容有关,而与其主观(主观心理)方面无关。第二种偏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心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正如数学所研究的是和、积、积分等而不是加、乘、求积分一样,逻辑学所研究的只是观念本身,而不是针对它们的心理活动过程。关于第三种偏见,胡塞尔认为,真理并不是由于自明性的感觉出现了才存在的,而是相反,自明性的感觉只有当个体在某次直观中把握到观念本身时才出现。因此,自明性的感觉并不是真理存在的根据,相反,“判断的明证性也服从于观念(按:纯粹观念)的条件” (8)

因此,胡塞尔反对心理主义的真正原因完全是出于认识论的考虑。他首先是为了批判怀疑主义,然而结果却又导致了另一种怀疑主义。他认为从心理学出发来论证逻辑规律,即从现实的感性经验出发来论证逻辑规律就会导致相对主义与怀疑主义。但是,这正说明了他对是否存在着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道路持怀疑态度。对于普遍,在他看来,只能观念地谈论它。逻辑学规律可以被心理学运用,但它本身却不是从心理学的实在材料中提升出来的。在他看来,“它们(体验——引者)的观念状况和观念规律则构成一个自为的王国” (9) 。心理学对经验的自然条件的研究,“不会导致对精确内容的认识,不会导致真正的规律特征的明确普遍性,而只会导致模糊的经验普遍性” (10) 。后来有人指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仍然回到了心理主义的老路上去了,因为他在那里着重研究的正是意识行为。但这种说法仍然没有抓住胡塞尔进行这种批判的要义。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并不是为了证明在具体的认识行为中不存在普遍性的真理,而是说这种真理的根据不能由心理学的事实来说明,而只能观念性地说明。这也就是说,不存在从个别到一般的道路,而相反的道路却是可能的。现象学可以研究已直接把握到的一般在个别情况下的功能和运用。胡塞尔认为他的现象学的任务就是研究这后一种道路。

这实际上是从弗雷格开始就已提出的一个观点:“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严格地区分了思想的起源和思想本身。” (11) 说明观念本身是他们的共同爱好,但这种说明是不能通过心理体验来进行的。因此,批判心理主义的统治就是必然的选择了。进行这种批判的最终目的是为进行现象学的还原扫清道路。为了能够先天地说明意识本身,不在意识中搀杂丝毫的经验成分,必须把经验世界中的一切(当然也包括心理体验)从这种说明或描述中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