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功能性作用

一 实践的功能性作用

对于实践的功能性作用,马克思主义与存在主义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马克思主义立足于历史发展的高度把人们的社会实践当作人类历史惟一的创造原则和推动原则,历史中客观的东西和主观的东西、物质性的存在和精神性的存在都在实践的基础上而得以发生、发展,并通过其内在的辩证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统一的历史运动。揭示和把握这种历史运动的内在关联和发展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首要任务。对于马克思来说,不了解实践在历史运动中的功能作用便不会懂得什么是历史和历史辩证法。而历史辩证法的首要议题就是揭示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和全部历史运动中的功能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辩证法就是对实践的这种功能作用的理论说明。

对于实践的功能作用,存在主义有着另一种理解。关于这种理解,萨特曾作出过详细的说明。萨特提出这样一个判断:“一种行为的意义和价值只能在未来被运动所理解,这个运动在揭示已知条件的同时实现了各种可能性。” (9) 通过这种运动所实现的认识是这样一种认识:“这种认识只是从它原有的条件出发、通过它的最终意指来解释行为的一种辩证运动。” (10) 他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认识的发生:另外一个人打开了他(萨特)也正处于其中的房间的一个窗户,因为这个人感觉到太热。萨特认为这一行为“是一个综合的行为,它在自我统一的同时,在我的眼皮底下统一了我们俩所处的实践场域” (11) 。这一行为在萨特看来并不能由物质状况的自然过程来说明,它并不是由炎热“激发”的。相反,它说明了对“我们的物质状况的实际超越” (12) 。这种超越在萨特看来“显然是一种对我们俩来说起充实作用的超越,所以这种行为首先不是被物质状况阐明,而是能向我揭示这种状况” (13)

据此他认为,实践的功能性作用首先就表现在,它通过其超越性赋予了物质状况以意义,并统一了这种物质状况,使其成为一个实践场域。这也就是说,实践在其自身的结构中包含了一种统一的辩证认识的契机。简单地说来,就是它把物质状况放进一个特定的活动关系中来加以确定。通过这种活动,既说明了窗户作为以往人们劳动结果的意义和对于他人具有的可能性,也说明了窗户现在作为特定的活动关系的对象所具有的意义和可能性。这样,就使得对物质状况的认识成为一种辩证的历史认识,也即成为历史辩证法。这就是萨特对实践在历史辩证法中的功能性作用所作的所谓历史性的动态说明。

毫无疑问,萨特对实践在历史辩证法中的功能作用的这种说明,根本就没有触及到历史的本质,没有触及到历史本身的辩证发展。他谈到的最多不过是单独个人的个别行为对与其相关的环境条件和生活要素所起的能动综合和统摄作用,即他所谓的整体化运动。个别行为的意义和价值通过这种整体化的运动而获得实现和理解。他把通过这种运动所实现的理解解释为一种“渐进的”和“逆退的”二重方法的运用结果。通过“渐进的”方法,向前理解了实际所发生的客观结果(窗户的被打开)及其意义;通过“逆退的”方法,理解追溯到了最初的条件(炎热的空气)及其意义。“这样,理解就不是别的东西,而是我的真实生活,也就是把我旁边的人、我自己以及周围的环境聚集到正在进行的使对象综合统一的整体化运动。” (14) 他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在实践场域中阐明我们的真实生活所具有的意义的深度。这种意义,在他看来也就是人的生存的全部,也就是真实历史的全部。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所谓实践场域所呈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局限于纯个人生活的微观透视,而且这种透视也仅仅是通过个人的生活体验来进行的。发生在这种行为关系中的所谓超越不可能具有任何历史性的意义。那么,萨特存在主义实践观的革命性意义是在什么地方丧失的呢?在我们看来,这种丧失是与他割断实践和现实历史发展的联系同时发生的。恢复实践和现实历史的联系,就必须重视对辩证法的历史内涵的考察。这种考察要求一种从个体活动到社会实践的向外扩张的整体观。萨特所讲的整体实际上是一种向内挖掘的整体观,因此他强调的深度仅仅是对个人生活的体验而言的。对深度的重视若不深入到辩证法的历史内容中去,不揭示社会关系的深层结构和历史运动的深刻底蕴,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一堆自己说不清楚、也让别人摸不着头脑的抽象语句。在历史辩证法的视野中,实践关系的历史内容决不能通过这种个体化的“深度辩证法”来体现,而只能表现在宏观历史的辩证运动中。革命和批判当然不能在打开窗户这种微观行为中出现,它只能是人类群体和阶级整体的自觉行动的结果。萨特所讲的“自为”选择,实际上只是个体在非存在面前、在众多可能面前所作的一种“不透明的”(萨特很强调这种“不透明性”)盲目的选择。而对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实践成为“自为”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主体对整个形势、整个经济关系、整个阶级关系、整个政治状况、整体革命的可能性和趋势的一种自觉的理论化的认识。因此,实践对于历史的辩证发展的功能性作用,可以,而且也应该在向内(自觉化)和向外(整体化)这两个层面上表现出来。只是要注意不能为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面而漠视另一方面的作用。

在对实践的功能性作用有了这样的认识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研究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如何通过其发展展示历史的辩证本性的了。这就是说,历史辩证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的辩证发展究竟是如何互为表里的。在这一问题中,至少包含着这样几点:(1)历史辩证法不能离开对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研究而被抽象化地加以理解,因为它从总体上来说是对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形态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论把握。(2)历史辩证法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所创造出来的,它的所有范畴都是具有社会效力的客观思维形式;它们首先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理论总结,然后才能成为进一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理论工具。(3)历史辩证法在以往哲学中所表现出的所谓独立性只是以一种虚幻的抽象形式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内容。

历史辩证法作为对人类历史发展的一种辩证说明,首先当然应确定人类历史的前提,这也就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强调的物质生活的生产。而一旦确定了这个前提之后,人类历史发展是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对这种发展应以怎样的形式从理论上来加以总结,就必须以经济学的具体研究为基础了。这实际上也就是必须说明人类历史的差别是怎样发生的。对这种差别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研究,而马克思紧扣经济学这个主题来研究这种差别就在于,人们在这个领域的生存状况构成了阶级社会形成以后人们的主要实践场域。在这个基础上揭示出来的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既是对这一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科学解说,也是人们借以超越这一阶段所拥有的认识手段与概念工具。辩证法的范畴无不是对人们在历史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功能关系的理论说明,它们的有效性只能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和无产阶级的解放实践中来加以检验。如果人们把辩证法的这些活生生的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僵化为一种教条的理论体系,就必然会丧失其辩证本性,而成为对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及其关系的一种拙劣的漫画,成为一种丧失科学内涵和生命活力的纯意识形态话语。只要坚持辩证法范畴的历史特征,即有意识地使它成为历史辩证法,那么它就可以远离剥削阶级和庸人们的意识形态偏见而成为科学地说明历史发展的有效的理论工具。

这一切都证明,历史辩证法的理论结构必须紧紧扣住社会历史实践的关系和结构才能得到说明。同时,历史辩证法的理论必须被放进一定的社会实践中,并在这种实践中检验其有效性,它的真理性只能体现在它的实践功能中,对马克思主义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历史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