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哲学方法
胡塞尔对现象学操作的基本规定是:“由于事关原则,因此这里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现象学就其本质而言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它要求成为一门‘第一’哲学,并且它必须为所有须待进行的理性批判提供手段;因此它要求最完善的无前提性和对自身的绝对反思性明察。它的最独特的本质在于,最完善地澄清它自己的本质,从而也最完善地澄清它的方法原则。” (39) 因此,现象学方法的目的也就是揭示出最纯粹的本质,对于胡塞尔来说,这个本质仅限于绝对意识 (40) 的本质,后来的现象学家扩展了本质的范围。例如舍勒就认为现象学方法必须有助于揭示出任何一种只要是纯粹的本质。现象学的这一努力可以看作是为哲学重新争取说话的权力,因为传统的哲学前提自尼采以后在西方哲学的视野中就已土崩瓦解了。那么,就让我们从现象学的直观方法开始吧。
1. 现象学的直观
直观是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一个核心环节,“现象学的操作方法是直观阐明的、确定着意义和区分着意义的。它比较,它区别,它连接,它进行联系,分割为部分,或者去除一些因素。但一切都在直观中进行” (41) 。胡塞尔为现象学所规定的“第一方法论原则”或“一切原则之原则”也正与直观紧密相关:“每一种原本给予的直观都是一个合法的认识源泉,将所有那些在直观中原本地(可以说是在其切身的真实性中)展示给我们的东西就当作它们自身所给予的那样来加以接受,但也仅只是在其自身给予的范围内加以接受。” (42) 这也就是著名的现象学座右铭“面向实事本身”的真实含义。直观可分为两种:感性直观与本质直观。胡塞尔本人关于直观和本质直观有这样的提法:“在现象学最严格的还原之中的直观和本质直观方法是它的惟一所有的东西,这种方法本质上属于认识批判的意义,因而也属于所有的理性批判(即包括价值的和实践的理性批判),就这点而言,它是一种特殊的哲学方法。” (43)
这种直观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并不像近代哲学传统所认为的那样,只把个体之物作为自己的对象,相反,胡塞尔提出,观念也可以成为直观的对象 (44) 。甚至回忆或想像也可以成为直观的对象。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说,这种直观还把握那些在感性直观中无法把握的语词,如否定词、连接词等。这些词在感性直观或感觉材料中并无对应之物,但人们对此还是可以获得详尽而充分的直观理解。 (45) 这种直观被称为范畴直观。当然,一般本身也可以成为直观的对象。胡塞尔提出:“我纯粹直观地完成一般的红和特殊的(in specie)红的思想的意义,即从这个红或那个红中直观出的同一的一般之物;现在个别性本身不再被意指,被意指的不再是这个红或那个红,而是一般的红” (46) 。对一般之物的直观也就是本质直观,它也就是广义理解的范畴直观。 (47) 在胡塞尔看来,本质一般与个别特殊的如此被直观就构成了认识的本质,因为这是明证性的惟一保证。通过直观所获得的应是“绝对被给予性”,而“绝对被给予性是最终的东西” (48) 。简单说来,在胡塞尔的这种直观方法中,个别直观和本质直观都同样地具有绝对的被给予性,这两者谁也不能声称对另一方具有认识论上的优先权。
通过这种直观,胡塞尔的根本目的是为那种不同于知觉(知性)的、自然的和“客观主义科学”的存在之物,或者准确地说是为非存在之物 (49) 从认识论上提供明证性,证明它们也是一种被给予物。这种具有被给予性的非存在之物,也就是哲学所应谈论的对象。这实际上是胡塞尔一贯的哲学倾向,即为观念提供明证性。这一点在《逻辑研究》中提出后就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后来本质直观理论的变化,即本质直观的“自由变更方法”的提出对此并无任何修改。
虽然,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有时也讲个别直观是本质直观的出发点,但本质直观并不需要进行多次的个别直观就可以一次性地把握到观念一般。个别直观是出发点,但仅仅是出发点,在这之后,意识只需转变自己的目光使其朝向观念一般便可以直接把握到本质。而在胡塞尔的后期著作《现象学的心理学》中,提出了“本质的自由变更法”,在那里,本质直观的方法可以被“看作是从各种变项中抽象出常项的过程,或者说,从现实的红的事物中抽象出红的可能性的过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的抽象方式束缚在几个个别直观的进行这个条件上” (50) 。变更的过程是通过自由的想像完成的。这似乎造成了方法论上的两点变化。首先,本质直观的自由变更法好像开始重视对诸多个别直观进行抽象,即“一”变成了“多”。其次,本质直观的自由变更法看起来特别强调想像在本质直观中的作用。但是,在胡塞尔现象学的总的理论视域中,这两点变化实际上并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自由变更法”仅仅在把握作为类本质的本质时才有实际功能。倪梁康先生指出:“自由变更的方法并不构成本质直观方法的全部,或者说,并不构成本质直观方法的本质。” (51) 同样,想像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有想像就必须先有原本性的把握,而对于先天对象来说,就不存在原本与影像的差别,因而也就不存在感知与想像的差别。当然,这里也就谈不上感知经验为本质直观提供基础的问题了。因此,就其方法论本质而言,本质直观在胡塞尔的前后期并无根本性的变化,归根结底地说,它其实就是一种“精神的或观念的看”。本质直观的理想就是在一种“断然的明证性”中直接把握住真理本身。
这样说来,胡塞尔尽管在后期对本质直观的方法作了一定的修改,引进了“自由变更法”,似乎把变化纳入其直观方法之中,但这种方法仍不是为认识历史变化而准备的。在这种方法中,如果谈到变化,那也只能从观察者自身的意识行为方式的变化这个视角来谈。它从来就不允许按照对象的变化来为真理性的、规律性的认识提供方法。现象学方法的目光始终是朝向意识行为本身的,即便是意识行为方式变化了,对象本身的现实变化仍是应受到排除的东西。通过这一点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后期的“历史哲学转向”仅仅代表着课题的变化,而不意味着他的哲学立场与方法的丝毫改变。在那里,“历史的目的”仅仅只是对生活世界的原初性体验的再现与反思而已。
2. 现象学还原(本质还原、先验还原)
胡塞尔把自己的现象学研究历程区分为两个阶段,即早期的“描述现象学”(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也称为“描述心理学”)和中后期的“纯粹现象学”(或称为“先验现象学”),而“还原”方法则是其“纯粹现象学”的核心方法。现象学的还原又可分为本质还原和先验还原。本质还原就是对本质直观的具体的方法论说明,它把本质直观的自由变更法详细划分为三个具体步骤;更重要的是先验还原,因为这是通向先验主体性的必经之途。简单地说,还原也就是把握在把现实有效的东西(如存在领域)“加括号”(即“现象学的悬置”)之后,在纯粹意识内部所剩下来的东西。
在1913年发表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曾详细说明了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论意义。他指出:“对于现象学方法(……)来说,我们在此试图概述的有关一切现象学还原的系统学说是极其重要的。它所明确陈述的‘加括号’程序具有这样一种方法论的作用,即不断提醒我们注意,有关的存在领域和认识领域本质上处于先验现象学应予探讨的范围之外……” (52) 在这里他所讲的现象学还原更多的是指先验还原。而强调先验还原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在《逻辑研究》中多少还存在的二元论。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他把这种还原彻底化,以便获得先验纯粹主体性。在《逻辑研究》中,直观对象的存在虽被排除了,但它实际上仍是存在的,只是它属于心理学或物理学的研究领域,现象学只研究纯粹意识行为,因此是很明显的二元论!而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他试图把这一切用一种还原的方法使其纳入到现象学分析中来。而这种方法就是寻求一种把世界的存在“加括号”后再重新构造出来的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了所谓的“构造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这种构造最终就是通过先验主体来完成的。这可谓是主体性哲学在“严格科学”中的再生。
从1905年以后,胡塞尔扩大了现象学还原的范围,不仅排除在本质还原阶段中的这个或那个个别性,而且“一切有关伴随我们日常生活以及科学思想的对存在的信念都应悬搁或禁止” (53) 。但在这一步完成以后,还原过程对于胡塞尔来说并没有完结,因为,这一步从方法论上来说还只是否定性的,即只是强调了应去除的东西,但剩下来的东西是什么呢?应还原“到”什么东西上去呢?胡塞尔后来对此问题的说明尽管给人以力不从心的感觉,但他的结论实际上还是很明确的,即还原到“先验纯粹主体性”上去。
因此,有人指出胡塞尔的现象学虽然强调要成为“严格科学”,但是,“他的哲学思考真是悲喜参半地局限于给旧形而上学的偏见盖上经过庄严的现象学验证的印章” (54) 。因此说,胡塞尔对存在主义的批判总是令人感到其实他不是在批判海德格尔,而毋宁说是为了说服他自己。
“还原”并不是胡塞尔的首创与独有概念,在经验论那里、在分析哲学理论 (55) 中都有还原方法。在经济学中,还原方法也曾有过大行其道的时期。一般而言,它作为一种方法,可以成为严肃的科学研究的起点,但必须注意它只应作为起点,而不应把它作为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方法。但胡塞尔提出先验还原的方法却恰恰是为了重新建立形而上学,施太格缪勒就指出:“如果单独进行先验的还原,那又会导致先验的事实,先验的事实构成形而上学的对象。” (56) 这简直成了一场悲剧,胡塞尔从反对形而上学开始进行他的哲学努力,但仍然以一种新的形而上学甚至是一种先验的形而上学收尾。造成这场悲剧的部分原因就在于胡塞尔对还原方法非中介性的误用。
要开始科学研究,要认识事物当然首先必须进行某种排除,这也就是剔除其中的非本质的、偶然的因素等,这也就是科学的抽象过程。通过它可以确立科学研究的出发点,例如《资本论》中的商品就是这种科学抽象的结果,但是它只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如果直接用商品、交换价值之类的经济学范畴来解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部现实,那么它就或者是一种庸俗的经济学理论,或者就是一种纯粹无用的概念体系。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批判过萨伊的这么一个观点:“商品只能用商品购买。”马克思就此分析道:这“只不过是说,货币本身是商品的转化形式。这决不能证明,因为我只能用商品购买,所以我就能用我的商品购买,或者说,我的购买力和我所生产的商品量成比例” (57) 。对于马克思来说,商品作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起点是个正确的出发点,它是科学抽象的结果(当然,这种起点的获得也是与胡塞尔式的现象学方法如本质还原毫无关系的)。但是,在得到这个起点之后,马克思并不是用它在理论上来重建一个“商品社会”,或者像庸俗政治经济学家那样利用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作辩护 (58) 。
相反地,胡塞尔在经过先验还原获得了先验纯粹主体性之后,就力图为它作理论的辩护。而商品在马克思那里却还必须经受进一步的分析与批判。马克思认为在确定了商品这个基础之后,还必须进一步研究它的种种形式规定性,如价值规定性,或如在这儿所说的它在货币形式上的规定性。这进一步的研究的目的不是为商品的“存在”作有效性的辩护,而是为了揭示出隐藏在商品关系背后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接着上述引文进一步说道:“且不说工人出卖的不是商品,而是劳动,而且有许多人不生产商品,但是用货币购买。商品的买者和卖者是不同一的。” (59) 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的不同一,其实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的反映。如果像庸俗政治经济学家那样,把不论什么历史条件下的产品交换都当作商品交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那么包含在商品背后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永远也无法得到科学揭示的。因为,即便同样是资本家的购买行为,“他们作为资本家进行的买卖和他们花费自己的收入的购买,是大不相同的” (60) 。因此,还原即使作为一种科学抽象方法的代名词,它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看胡塞尔对先验纯粹主体性的种种说明,然后把他归到旧的形而上学的范围内,也许他自己会觉得特别委屈,但实际上还是恰如其分的。这种先验纯粹主体性也是海德格尔把现象学方法改造为存在主义的本体论方法的根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