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结构上的联系与区别

一 黑格尔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结构上的联系与区别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一向从积极理性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人类理论的辩证发展使客体即经验的东西融入到主体即精神性的东西中来,从而实现必然与自由的完全统一。根据他们的理解,对于黑格尔来说,客体的或经验的东西只有当它达到“世界的”和“精神的”境地,即达到一种“末日状态”时,它才与意识自由地统一起来,构成必然性,从而才有存在与思维的同一。就此,萨特曾作过如下分析:绝对经验论等同于绝对必然性,客体在它处于“世界的”和“精神的”历史契机时按照原样被接受。但这意味着意识重新回到了它的“认识”的开始,并允许这一认识自由地在意识中重新组成自己——它出于自我目的而重新构成认识;换言之,意识能够发现渐渐地将世界构成为一个具体整体的序列和契机的严格的必然性,因为正是意识本身出于自身的目的而在严格的必然性的绝对自由中将自身构成为绝对知识。黑格尔对存在与意识的同一性的这种揭示,实际上是对理性绝对主义的一种昭示,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幻想。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来,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改造似乎也仅仅局限于把这种理性绝对主义转变为一种积极的行动主义,使之服务于革命。这就是说,他把黑格尔的绝对的、无人身的理性改造为一种动态的实践结构。这似乎就消除了黑格尔的末世学的宗教论色彩。这也就是说,存在与意识的同一在马克思那里存在于实践活动过程之中,辩证法作为一种理性的理论表达,是以对主体实践结构的历史性变革的描述出现的。离开主体实践结构的这种历史性的变革,意识便不能在自我意识中,即在普遍的自觉理论意识中达到自由。卢卡奇的阐述可以作为这种理解的范例。他在描述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时这样说道:“工人认识到自己是商品,已经是一种实践的认识。就是说,这种认识使它所认识的客体发生了一种对象的、结构的变化。” (24) 只有这种实践的认识,即与无产阶级的整个社会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生存)相联系的认识才能真正改变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无产阶级的自我意识超越资产阶级思维方式抽象直接性的局限,而实现一种真正的自由。

据此,他们认为,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来的一个重要的辩证法结构,主要表现为存在与意识的统一(同一)。但是,这种结构在马克思那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而在黑格尔那里则是以一种末世学的宗教情绪为基础的。这里既表现了这两种辩证法理论的传承关系,也表现了它们之间的质的区别。

为了具体研究黑格尔与马克思在辩证法结构问题上的异同,就必须研究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表现出来的辩证法结构与马克思在经济学著作中所体现的辩证法结构之间的关系。应该承认在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一致性的,但重要的是必须说明这种一致性是在根本不同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

美国学者诺曼·莱文曾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作过一番研究。

莱文从“辩证法的范畴”、“辩证法的形式”和“辩证法的原则”这三个方面探讨了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结构 (25) 。“范畴”包括“存在”、“本质”和“概念”;“形式”则指本质-现象、形式-内容、全体-部分、普遍-特殊这四对东西;“原则”是指“否定”、“矛盾”、“规定”和“中介”,它们都是“范畴”和“形式”运动的原则,是这两者内部关系的源泉。莱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结构的分析重点集中于“本质论”这一部分,因为在他看来,“‘本质论’在《逻辑学》中处于关键的地位,因为它是直接性和自由的中介” (26) 。更重要的是:“在它(本质论——引者)的结尾出现了‘一个连贯的现实世界’。” (27) 莱文通过对“本质论”中一连串的三段论的分析,逐一指出了否定、矛盾、规定和中介在其中所起的推动作用。在“本质论”的第一部分“作为反思自身的本质”中,从“虚假的存在”(普遍性的一极)到“本质性或反思的规定”(特殊性的一极)再到“根据”(由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综合形成的新的个体性)。而在“根据”中,首先是“绝对的根据”,然后是“确定的根据”,在“根据”的三段论的最后,“从这种特殊的根据中出现了‘条件’,于是我们便来到了‘现象’的门口” (28) 。在这时,莱文就开始了他对黑格尔第一对“辩证法的形式”,即“形式-内容”的探讨。现象的出现也就是个体的形成。而“没有‘形式-内容’这对‘辩证法的形式’,概念向个体化的演进是不可能的,因为否则决定质料成为内容就会缺乏逻辑结构” (29)

在莱文看来,“第二部分‘现象’乃是‘本质论’的高潮”。因为,“‘现象’就是‘本质’与‘现实’的中介。没有现象的中介,作为必然性和实体的根据的现实就不可能” (30) 。在莱文看来更重要的事实还在于,在现象中世界分化为两个世界:“现象的规律”的世界和“自在的世界”。“‘现象的规律’的世界的‘颠倒的’表现是‘自在的世界’或‘本质的关系’的世界。这个‘颠倒的世界’不是一个‘事物’的世界,而是一个关系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一个对象直接地反映另一个对象。正是这个‘颠倒的世界’是‘内在必然性’之所在。” (31) 他认为,发现这一点,对于发现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结构与马克思辩证法的结构之间的类似性是十分重要的。因为,“‘颠倒的世界’是‘本质的关系’的领域,而且这种对象间的相互联系采取的是一种整体的形式” (32) 。这种“本质的关系”说明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一种互为中介的辩证关系。“在整体的内部存在着互为中介的情况,因为部分以全体为中介,全体又以部分为中介。” (33) 这种结构关系正是莱文理解马克思辩证方法论的结构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一旦出现了“关系”概念,莱文认为就到了说明“本质-现象”这一对“辩证法形式”的时候了。他认为这种“辩证法形式”以两种形态出现。(1)“首先是作为一种本质先于存在的关系”;(2)“或者‘本质-现象’呈现一种结构关系,其中本质被看作是部分的一种互相关联。” (34) 而“马克思就是在这种结构主义(阿尔都塞)的意义上使用‘本质-现象’这对‘辩证法的形式’” (35) 的。

而在“现实”这一部分,莱文的重点是在“本质关系”内部研究了这种结构关系。在“本质关系”之中,主要“涉及结构的相干性与这种结构相干性的现象表现之间的联系” (36) 。在“现实”这一部分,黑格尔的三段论分为:“绝对”、“现实”和“绝对关系”。莱文认为在这儿重要的是“绝对关系”。“绝对关系”又分为“实体关系”、“因果关系”和“交互关系”。“实体关系”发展为“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再分为“形式的原因”、“确定的原因”以及“作用和反作用”。在这里,重要的是“形式的原因”与“确定的原因”的区别及其产生的结果。“‘形式的原因’中的原因在结果中消灭自身:结果被决定之后原先的原因便消失了。因此‘形式的原因’中的原因是不存留的。‘确定的原因’中的原因则无法与结果区分开来:它是外在的或物质性的,因而是被动的。” (37) 为了达到自我关系和自我产生,最终必须进入“作用和反作用”阶段。

最后一对“辩证法形式”即“普遍-特殊”出现在“概念论”中。莱文这一部分的论述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而且也很简短。他只表明,概念的构成以及我们对世界的认识的统觉的形成必须按照“普遍-特殊”的方式进行。

在这样分析了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结构之后,莱文把它与马克思的方法论加以对比。他提出:“马克思是完全抛弃了‘存在’、‘本质’和‘概念’这套黑格尔的逻辑工具;代替黑格尔的公式的‘辩证法范畴’是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的经济职能。除了这一‘辩证法范畴’的构成要素的不同,所有其他的‘辩证法的形式’和‘辩证法的原则’则是黑格尔和马克思共同使用的,只是意义有所不同。” (38) 除了列举一些表明黑格尔与马克思的血缘联系的众所周知的证据之外,莱文所强调的观点在于,他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其结构或模式而言与黑格尔辩证法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认为:“马克思借用了黑格尔的主客体的辩证模式,但他把这一主客体模式附加于人的经济存在。马克思借来的是形式,而改换了内容:这本身就是一项黑格尔派的事业。” (39)

在“范畴”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不同仅仅在于:“在黑格那里,‘范畴’是概念在其自身演化过程中必然采取的形式。马克思则剥去了黑格尔这一定义的神秘外衣,而认为‘辩证法的范畴’乃是一切社会为了再生产自身所必然经过的经济过程。” (40) 这就是说,除了论述的对象不同,即一个是论述意识或精神,一个是论述经济,除此之外,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表现出了极大的连续性。莱文认为差别只是由于马克思与黑格尔对主体概念的不同理解造成的:“在黑格尔那里,意识或精神是主体性,而马克思则认为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主体性。” (41)

为了说明这种连续性,莱文作了这样的类比:“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是‘辩证法的范畴’,是每个要繁衍自身的社会必然从事的经济活动,虽然每个社会都是以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基本活动。另外,马克思还运用‘全体-部分’、‘本质-现象’、‘形式-内容’、‘普遍-特殊’的‘辩证法形式’,去说明‘辩证法范畴’如何由其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而定型。”“最后,‘矛盾’、‘否定’、‘中介’和‘规定’这些‘辩证法原则’乃是‘辩证法形式’本身的内在规程。” (42)

最后,莱文作了这样的结论:“其实,马克思之所以利用黑格尔的逻辑范畴,是因为他需要构建一种历史解释的认识论。首先,马克思需要一种能够描述转化的逻辑。马克思基于他自己的经验研究提出的理论是,劳动转化为剩余劳动,货币转化为资本,价值能够从使用价值变态为交换价值。况且,‘本质论’正好是一套建构理论:它描述了现实即人为的世界是如何逻辑地建构起来的。‘本质论’提供了现实的形式能够据以显现的一种逻辑结构。” (43)

在这种结论的基础上,莱文从认识论、社会探究方法和解释学的方法这三个方面归纳研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导言”中对方法论所作的表述,并且还进一步试图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运用的方法也是黑格尔式的。莱文的这一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辩证法问题上所存在的所谓区别和对立。他武断地认为:“由于他们对黑格尔的不同套用,所以马克思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者,而恩格斯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创始人。” (44) 莱文认为这种区别也表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规律的不同理解上。他说:“基于实证论的逻辑准则,恩格斯一直受缚于一种线性的解释形式。恩格斯的历史探究方法要求对事件或历史阶段的前后相继性加以明确。恩格斯一直局限于孔德主义的历史观,即直线性的观点,认为世界各地的一切社会都必然经历一些必要的发展阶段。” (45) 而马克思则似乎摒弃了这种理解方式。他认为:“马克思驳斥了两种意义上的经济‘规律’概念。首先,他否认规律以事件的恒常性的意义存在于社会中。其次,他否认规律在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意义上存在于社会中。” (46) 马克思只是肯定了“社会总体的结构规则起着‘类似’自然规律的作用” (47) 。而“他所思考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社会由其结构所决定的运动” (48) 。总之,“马克思所套用的黑格尔的辩证法范畴,并不是可用来对过程作出解释的逻辑形式,而是可用作解释一种生产方式的结构相关性的逻辑形式” (49)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莱文之所以特别重视对黑格尔进行一种结构主义的解释的原因了。

但是,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中所运用的方法是否可以简单地通过套用黑格尔的逻辑结构来说明呢?在莱文的研究中,我们一眼就可以发现一个根本性的缺陷:社会实践的总体过程并没有在他所关注的所谓辩证法结构中起到任何真实的作用,甚至客观的历史运动在这里也被他忽略过去了。实际上,对历史过程的漠视不仅是对马克思辩证法的一种歪曲,甚至也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一种歪曲。黑格尔正是通过他的概念的辩证发展的历史,通过否定、矛盾,来规定和中介其概念的生成与发展。同时,这种概念的生成又不是为了达成一种封闭的结构,而恰恰是为了说明历史的发展,即为了说明自我意识或精神的历史发展。马克思通过经济范畴的运动,通过否定、矛盾,来规定和中介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同时对这一社会的规定和中介也不是为了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一种结构主义的证明,而是为了说明它的发生、发展乃至灭亡的历史,即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两大对抗阶级的历史命运。对于马克思来说,这一切并不仅仅是通过范畴的运动来实现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历史而言,这一社会的实际生成过程,从它内部所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和中介,它的种种“形式”关系的实际形成,都是通过集结为一种有机整体的生产方式的社会实践过程实现的。在《资本论》中所阐释的种种结构关系,乃至经济范畴的序列安排,都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历史发展的客观基础上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

举例言之,每一范畴的界定以及它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都不是通过从属于一种固定的逻辑形式而得以解释的,而是通过它与经济运动的联系而得以理解的。通过对经济运动的分析,马克思一方面说明了各个生产阶段的不同性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些不同性质的生产对于人本身的发展和世界历史的形成所具有的历史性意义。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表明了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实践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所创造出来的经济运动新形式和新关系又为人类历史及其存在方式的新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可能性。因此,决不能把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构性关系当作一种“社会性先验”来阐释其本身的什么“意义”,而须在历史的运动中说明这种结构性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这才是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所在。

因此必须防止一种错误的做法,也就是莱文所做的把结构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方法进行互换。莱文在说明马克思的社会探究方法时提出,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借用了黑格尔辩证法的“范畴”、“形式”和“原则”,他“运用这些‘辩证法的形式’,表达在一种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中中介的相互变动。这些‘辩证法的形式’表明,中介可以同时由支配关系转到特殊,并由部分转到支配关系” (50) 。莱文试图用这种黑格尔式的逻辑结构来说明马克思根据历史主义观点对他的方法论所作的表述。这个表述见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劳动这个例子确切地表明,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 (51) 马克思在此是根据历史主义观点表明,任何一种理论的抽象,就其所反映的实际内容来说,也都是特定的历史状况的产物,只有依据历史的现实发展并把它置于具体的现实关系之中,它才能获得合理的理解。对此,莱文却用一种结构主义曲解了的黑格尔的辩证法结构来置换马克思的历史主义观点。这样一种结构主义与历史主义的互换造成的危害在于,它用黑格尔的那种逻辑演绎方法来代替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这样做虽然也获得了一种结构上的整体观,但它却是以丧失历史发展的整体性为代价的。结构内部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虽然得到了某种说明,但是现实与历史以及未来之间的联系却只能在一种预先规定好了的逻辑结构中先验地加以说明。这就使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失去了真正实践的功能,使之仅仅成为一种解释模式。这也正是莱文对实践所作的理解:“实践的观念在马克思那里有两个含义。当概念产生出一种认识或理论时,这是实践。还有,当理论在现实中得到实现,这也叫实践。其实,实践一定要从理论中出现,因为实践是理论的企图现实化。” (52)

莱文在这样做时,一方面,为了克服可能的唯心主义嫌疑而把这种结构放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中去加以理解,以此来表明他与马克思的一致;另一方面,他又放弃了对历史进步问题的热情,因为仅仅在结构内部是不能说明任何进步问题的。他在界定复杂性概念时这样说道:“时间的发展的思想带着某种历史循环论的含义。复杂性的思想则单纯涉及作用的程度,而且没有任何较为进步或不太进步的内涵。” (53) 当然,马克思在表述其方法论时确实曾经强调过在安排经济范畴时不必按它们在历史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来进行,而要研究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研究方法上的历史主义原则和对历史进步问题的兴趣。实际上,这里所说的不是结构主义方法的普遍适用性,而恰恰相反,他指出的是结构方法的运用必须以对特定的社会历史形态(资产阶级社会)的整体把握和具体分析为前提。因此,这里所讲的结构优先性并不是说要把结构主义的方法无条件地运用于一切场合,而是说结构分析的方法必须以历史主义的方法为前提,并在具体运用时密切注意它与历史主义方法的有机结合。因此,在《资本论》中,在一种貌似“结构主义”方法的背后实际隐藏着一种深刻而清晰的历史主义观点。正是从这一点上来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历史辩证法,这里所说的历史不是意识史,也不是编年史,而是人类史,是人类生产和再生产自身的现实实践史。

因此,在研究黑格尔与马克思辩证法结构的异同时,不能被其表面结构上的相似所迷惑,而必须注意到他们对历史理解的深层差异。黑格尔把历史理解为意识的历史,历史成为意识史的外化,因而辩证法作为对这种意识史的逻辑结构的普遍表达也就能很容易与结构主义一致起来。马克思则时刻把历史理解为人类自身的实践史,并认为人类历史只有发展到了现代实践所展示的深度和规模才能获得科学的理解。作为这种理解的理论结晶就是历史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