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一种实践辩证法

二 是否存在一种实践辩证法

对实践的理解不同,就会有对辩证法的不同理解,因而在理论上也就有了不同的辩证法结构。

例如萨特建构辩证法的方法就采用了一种他自认为是不同于马克思的方法,即一种逆退式的方法。他说:“批判经验会从相反方向转向作为一种方法的辩证法的综合运动(也就是说,同马克思主义相反的思维方向,马克思主义的思维从生产和生产关系出发,达到群体结构,然后走向它们的内在矛盾,各种外部环境,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才涉及到个体);它将从直接经验出发,也就是说,从个体在他的抽象实践中完成自身出发,以便通过越来越深入的制约条件去重新发现他同他人之间的实践关联的整体性,因此也能发现各种不同的实践多元复合性的结构,和通过它们的矛盾与斗争发现绝对的具体物——历史的人。” (6) 可见,萨特理解的实践是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上的,是一种以个体体验为基础的个体与由诸多个体所构成的整体之间的活动关系。因此,他所理解的辩证法也就是个体与整体化运动之间的一种中介关系。这种中介关系构成了辩证法的结构,客观的辩证法结构只能作为个体对这种整体化运动的一种反射才有效。据此,萨特反对自然辩证法也就是必然的选择了。这种以个体实践为基础所建构起来的辩证法也就只能是一种批判性的理性了。因此,他认为如今研究辩证法的主要任务就是重新为辩证法划定有效界限,这也就是他的《辩证理性批判》的根本目的所在。这种辩证法的结构当然是不同于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区别的关键正像他本人所标示的那样,在于他强调的是个体的体验,而马克思却始终认为整体、群体、社会的运动是个人实践活动的基础。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的辩证法之所以能成为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乃在于它本身就反映了客观世界的规律与结构,因而它具有本体论的意义。

萨特的这种辩证法结构也反映出他的辩证理性批判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批判研究的目的在于建立一门结构主义的和历史主义的人类学;逆退式研究的契机是社会学知识可理解性的契机(不带任何对这种知识的个体组成成分的先入之见);渐进式研究的契机应该是历史知识的可理解性的基础(不带对整体化事实的真正的个体展示的先入之见)。” (7) 通过逆退式的研究,他试图恢复辩证经验的整体性结构,这种结构为被构成的社会学知识提供理解基础;通过渐进式研究,他试图恢复辩证经验的历史性的过程特性,这种特性给个体的发展提供一种可理解的必然性。向后逆退的研究展现暂时化的知识结构,向前渐进的研究说明个体发展的自由必然性。这样,萨特试图为他的“未来人类学”基础提供一种辩证的同时是结构主义和历史主义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提供一种既是客观的又是自由的综合基础。在他看来,这是研究具体的人的生存的批判性方法的关键。但是这种研究方法有一个先天的不足,也就是它以理解为目的,而不是以实践本身,尤其不是以物质实践为目的。这也就使他对先验的东西保留了过多的承诺。这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所应有的结构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如果作为一种方法论来理解,它的基础据我们看来应是一种功能性的基础。历史辩证法成为科学的时刻只能是它完成了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性指导功能的时刻。在此关联中,实践只能是客观的、社会性的、整体性的,辩证法只能以实现这种功能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谈得上辩证法与实践的彻底统一。为了保证这种功能性的基础,它的客观结构应是对社会历史结构的一种真实的再现。这种再现并不能仅仅从一种历史回顾中产生,更不具有萨特的那种逆退式的研究所保证的某种整体性的先验可靠性,它的可靠性必须基于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实证的、科学的研究。不能因为实证主义方法的固有缺陷而否认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所具有的那种实证态度。它的功能在于说明历史的现实发展,在这种说明中,过去的历史也同时获得了科学的阐明。这种功能并不对主体作出什么先验的承诺,而仅仅在于对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它之所以具有这种指导性作用就在于历史辩证法的结构深深地扎根于人们创造自己历史的实践活动之中。历史辩证法的指导作用与其客观结构处于一种辩证的相互关系之中。至于历史辩证法的人道主义内涵,也不像萨特所想像的那样本身就存在于它的客观结构之中。任何理论都不能自发地保证这种内涵。毋宁说,历史辩证法若要发挥其人道主义功能只能借助于人们的自觉实践活动。对萨特等人关于“内涵”的这种提法必须进行辩证的分析,因为它常常是导向本质主义甚至是先验主义的一个方便渠道。(在此意义上,现象学就本质范畴所进行的说明倒是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人道主义历来都是人们实践斗争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物。它不属于任何一种理论的天然禀赋,无论这种理论如何自称是人道主义的。如果说,有某种理论是指向人道主义的,那它就必须为争取自身解放的社会阶级和人类群众的实践活动提供行动指南和思想武器,而不是空言承诺和单纯的信仰。因此,纯粹的哲学大可不必太多地去炫耀自身的人道主义内涵,只有在具体的历史实践活动中,人道主义才能作为一种真实的理论向导而发挥改造世界的作用。人道主义之所以在这种政治化的理论中保留着自己的生命活力,其原因就在于离开了具体的历史实践,任何关于人道主义的道德说教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历史辩证法的根基只能奠定在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实践的基础之上。它保持着自身的理论和实践指向性,在实现其功能的过程同时也与任何一种操作主义划清了界限。因此,历史辩证法的基础,必须从对实践活动过程的这种综合性研究中被揭示出来。

那么,是否存在一种实践辩证法呢?我们认为如果仅仅在认识论的范围内来建构这种辩证法,那必定是不能成功的,而且也与马克思的原意不吻合。实践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只有当它指向在物质生活的生产中产生的生产方式及其发展时,辩证法的规律才能呈现出来。这也就是说,只有当实践表现为历史过程得到具体实施时,辩证法才能呈现出来,发挥其功能并同时成为科学。辩证法必然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哈贝马斯有这样一种观点:马克思“接受了唯心主义的认识概念,并且把这一概念归结为通过社会劳动的综合” (8) 。哈贝马斯在此是试图为关于认识论的哲学反思提供一个根据,说明除了经验事实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普遍性的本质存在领域,而且这还得到了马克思的劳动的综合的保证。这就是一个例子,说明局限在认识论的范围内来理解实践或劳动,必然造成对马克思的实践或劳动概念的曲解,并把马克思推到唯心主义那一方去。脱离了历史的劳动或实践概念只能为抽象理解的普遍性提供认识论上的保证。这样理解的普遍性就必然成为唯心主义的概念。普遍性的规律或本质,如果不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说明,即使它通过劳动这样的范畴来加以保证,它所能得到的也只是唯心主义理解的存在本身。这当然不是马克思所追求的客观现实。辩证法当然也不能如此建立。因此,从实践出发去把握规律,只有一个途径,即在过程中、历史中建立辩证法。

因此,如果说存在一种实践辩证法的话,那么这必定只是对历史辩证法的一种功能性说明。不存在任何一种先验的、在理论上自足的实践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