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3 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与依据

8.3.3 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与依据

1.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

为保证预算定额的质量,充分发挥预算定额的作用,使之在使用中简便、合理、有效,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平均水平确定预算定额的原则。

预算定额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它必须遵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即按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定额水平。因此,预算定额的平均水平是在正常的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工艺条件、平均熟练的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劳动时间、机械消耗时间及材料用量。预算定额的水平是以施工定额水平为基础的,但它绝不等同于施工定额的水平。这是因为预算定额综合扩大了施工定额,包含了更多的可变因素,需要保留合理的幅度差。另外,确定施工定额和预算定额水平的原则是不同的,施工定额是平均先进水平,而预算定额是平均水平。

(2)简明适用性原则。

简明适用性原则是定额在应用方面要有多方面的适用性,简单明了,易于掌握和使用。为此,编制定额时,对于那些主要的、常用的、价值量大的项目,分项工程划分宜细;反之,项目划分可放宽一些。应注意补充那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先进经验而出现的定额项目,减少漏项,保证定额的系统性;还应注意合理确定预算定额的计量单位,简化工程量计算,减少换算工作量等。

(3)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性就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的制定或修订,颁发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条例细则等。这样有利于实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通过编制全国统一定额,使建筑产品具有统一的计价依据,也使考核设计和施工的经济效果具有统一的尺度。差别性就是在统一的基础上,各部门和地区主管部门可以在管辖范围内,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部门和地区性定额、补充性制度和管理办法,以适应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部门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差异大的实际情况。

2.预算定额的编制依据

(1)现行劳动定额和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是在现行劳动定额和施工定额的基础上编制的。预算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水平,需要根据劳动定额或施工定额取定;预算定额的计量单位的选择,也要以施工定额为参考,从而保证两者的协调和可比性,减轻预算定额的编制工作量,缩短编制时间。

(2)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预算定额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数量时,必须考虑上述各项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3)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标准图。对这些图纸进行仔细分析研究,并计算出工程数量,作为编制定额时选择施工方法确定定额的依据。

(4)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等。这类资料是调整定额水平和增加新的定额项目所必需的依据。

(5)有关科学实验、技术测定的统计、经验资料。这类工程是确定定额水平的重要依据。

(6)现行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有关文件规定等,包括过去定额编制过程中积累的基础资料,也是编制预算定额的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