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2 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花费的总投资形成相应的资产。根据新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五大类。
12.4.2.1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固定资产的含义
新增固定资产又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它是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最终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包括:①已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③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施工机构转移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联合试运转费等。
2.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或服务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当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问题:
(1)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等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或交付使用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工程,如住宅、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3.交付使用财产成本计算
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费用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线路、桥梁、房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沿线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成本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通风设备、监控设备、收费系统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设备的安装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的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
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的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要安装设备价值的总额作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只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12.4.2.2 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流动资产是指新增加的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等。在确定流动资产价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货币性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根据实际入账价值核定。
(2)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
一般情况下,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提供劳务时的实际成交金额入账核算。
(3)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形成主要有外购和自制两种途径;外购的,按照购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12.4.2.3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规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和采矿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及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持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作价。
(5)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2.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
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
①研制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研制过程中直接投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工资费用、专用设备费、资料费、咨询鉴定费、协作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与研制开发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非专用设备折旧费、应分摊的公共费用及能源费用)。
②交易成本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交易过程中的差旅费及管理费、手续费、税金)。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非专利技术的计价。非专利技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非专利技术本身应具有的,非专利技术的价值在于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所能产生的超额获利能力,应在研究分析其直接和间接的获利能力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其价值。
①如果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
②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可有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①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②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③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12.4.2.4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1.开办费的计价
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根据新财务制度的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应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3.其他资产计价
其他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质、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质、涉及诉讼的财产等,主要以实际入账价值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