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和政法机关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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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武装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清匪反霸,保卫边海防,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防城港的党组织根据上级指示,建立和健全地方人民武装。1950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粤桂边纵队第三支队二十团、二十二团奉命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城县大队、上思县大队。防城县大队隶属于广东省高雷军分区,受中共防城县委和高雷军分区双层领导;上思县大队隶属于南宁军分区(1951年8月后,隶属龙州军分区),受中共上思县委和南宁军分区和龙州军分区的双层领导。防城县大队、上思县大队各下辖2个直属连,各区成立区中队,各乡成立民兵小队。防城县大队、上思县大队的大队部,分别设在防城县城和上思县城。县大队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土匪暴乱,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在县大队的领导下,民兵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维护边防安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51年,防城县武装民兵发展到了3615人,从1950年10月10日到1951年7月15日,防城县武装民兵就击毙击伤土匪313名,活捉土匪、特务、逃亡地主共544名,缴获各种长短枪6860支,各种轻重机枪、冲锋枪、卡宾枪39支,各种子弹95130发。为了发展地方人民武装力量,抓好民兵建设,根据上级指示,1950年6月,上思县成立民兵股。次年9月,撤销民兵股,成立上思县人民武装部,各区相应成立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既是上思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又是县委的军事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兵役部门,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分区和中共上思县委双重领导。设正、副部长、政委,部长周会敏,政委赵仕义。1952年防城县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城县人民武装部,隶属广西省钦州军分区。同年4月,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城县大队和上思县大队,并入人民武装部。1952年冬,根据中共广西省委、省军区党委的指示,成立上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县武装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团县委书记、县妇联主任等人组成。负责协调征集兵员、民兵组织整顿、教育训练、复员退伍军人管理等工作。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颁布后,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武装部于同年8月分别改为防城县兵役局和上思县兵役局,同时撤销各区人民武装部建制,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县兵役局设正副局长、正副政委,政委由县委书记兼任。县兵役局主管全县兵役和民兵工作。
(二)政法机关
防城县、上思县公安局分别于1949年12月和1950年1月成立。防城县公安局代理局长李瑶,上思县公安局局长孙立海。1950年12月,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分别成立防城县公安中队和上思县公安中队,隶属地区公安大队、县公安局领导。1955年8月改为人民警察防城县中队和上思县中队(连级建制)。同时,建立起县看守所。县以下各行政区设公安特派员1名(或称公安助理员、公安干事),管理辖区内公安工作。1952年起先后建立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新成立的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清匪反霸、镇反肃特的斗争,开展了镇压反革命和肃清暗藏在国家机关内部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与此同时,开展禁烟禁毒、取缔反动会道门、改造娼妓等项工作。1952年8月11日,依照公安部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两县公安机关还在本县各乡村、各机关单位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或小组,加强治安保卫和对地、富、反、坏分子的监督改造,发动群众防奸、防谍、防盗、防火,实行群防群治,维护了地方治安的稳定,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
防城县人民法院于1949年12月15日成立,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开始只受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1950年4月21日,上思县政府成立司法科,受理民事、刑事案件。1951年3月15日,成立上思县人民法院,撤销县政府司法科。防城县从1953年起,在各区、乡镇建立巡回法庭;选举了人民陪审员137名;全县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37个,有调解委员1422名。根据1954年9月28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1955年8月,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防城县人民法院院长林伟贤,上思县人民法院院长韦特冠。县法院成为独立的执法机构。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负责审理刑事以及债务和婚姻等各类民事案件,并密切配合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及时开展镇压反革命活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处决、关押、管制一批反革命分子,给予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门道头子以沉重的打击。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法院还紧密结合当地的肃毒(即禁烟、禁毒)、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及“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政策,对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杀人犯、贪污犯、盗窃国家资财犯、封建把头、贩毒犯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予以逮捕惩办,对其中罪行严重、民愤极大者,依法判处死刑。解放初期,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对扫除封建残余和反动势力,稳定社会秩序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上思县、防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55年3月和8月成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检监督、劳改监督、社会改造监督和一般监督4个股。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职能。担负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任务是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侦案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任命。1955年8月,任命连邦政为防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韦彩源兼任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县公安机关代行。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没有设立专门的法纪检察办事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法乱纪犯罪行为,只作为“一般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检察;只对一些重大的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参与侦查并进行审查批捕。1955年后,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全部担负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县委领导下,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各项政治任务,努力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职责范围是,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侦案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任务是运用法律武器镇压反革命,惩治刑事犯罪分子。防城县、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虽组建较晚,但很快打开了工作局面,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了防城港的安定团结局面,保障了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