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建立

一、人民公社的建立

就在农业“大跃进”、全民“大炼钢铁”的同时,在农村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在全国试办大社的同时,中共中央酝酿成立人民公社。8月间,毛泽东先后视察了河北、河南和山东农村,肯定了当地试办人民公社的做法,并发出“人民公社好”的号召,随即在全国各地农村迅速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1958年8月17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互结合”的人民公社,要求全国各地“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探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和广东省委、广西区党委的部署,中共防城县委、东兴县委、上思县委分别下发有关大办人民公社的通知,并于当年9月、10月分别召开县、区、乡干部大会,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并由县委领导同志作了基本内容为“深入开展共产主义教育运动,大破资本主义,大立共产主义,大办人民公社,促进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报告。宣讲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与会同志就“办人民公社问题”“建立人民公社的好处”等展开讨论,酝酿在广大农村将小社并为大社(即人民公社)的问题。会后,各级党委立即抽调干部组成建社工作队,深入农村,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和串联等办法,广泛宣传人民公社的好处和作用,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帮助基层建社。防城港各县建立人民公社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先建立机构(即“上动下不动”和“搭架子”),实现统一领导;第二步:解决并社后的各种具体经济问题和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原来农业社的财产归人民公社所有,社员原来的自留地、私人开荒土地一律交公社使用,社员的劳动报酬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进行计算。从8月开始,各县农村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8月29日,上思县建立第一个人民公社,将原思阳、龙楼、那琴、东屏、公正5个乡,合并成立东方红人民公社。9月,上思县撤销乡建制,成立卫星、幸福、团结、凤凰4个人民公社,下辖的各小乡称为工区,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至10月中旬,全县建立了5个人民公社,入社23582户98482人,分别占总户数、总人口98.5%和98.1%。同年12月,将卫星公社的昌墩工区、东方红公社的思阳工区划出,增设思阳人民公社。同年10月,防城县先在防城、大菉、那梭、企沙成立4个人民公社;东兴县也在东兴、那良、火光(马路)成立3个人民公社。公社下设若干管理区、大队和生产队。防城、东兴两县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2月,钦北僮族自治县撤销后,其所辖的原防城县滩营区的滩营、平旺、六用、那柏、菠萝根、洞尾等6个乡,大菉区的太平乡归属东兴各族自治县管辖。同月,防城县并入东兴各族自治县。从人民公社建立的过程来看,防城港三个县在来不及试点和研究有关体制问题的情况下,采取先“戴帽”后建制的办法,仓促建社,让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践埋下了隐患。

防城港各县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其初期体制具有如下鲜明的特征:

第一,一大二公。“大”,就是人民公社的规模比高级社大得多。可以几乡一社,可打破乡界成立联社,五位一体,经营农、林、牧、副、渔、盐;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政社合一。在具体操作上,将原来一二百户的高级社,合并成为四五千户甚至一万多户的人民公社。高级社一般平均每社约170户,而人民公社一般平均每社4000—5000户,比高级社的户数扩大了近30倍。如:上思县全县原有17个乡镇,8月成立人民公社时,全县仅成立6个人民公社,建立的第一个人民公社——东方红人民公社,就将思阳、那琴、龙楼、公正、东屏等5个乡合并。1957年7月,防城县分为防城县、十万山两县后,防城县把60个小乡镇合并为14个大乡镇,十万山县把47个小乡镇合并为13个大乡镇。1958年10月防城、十万山两县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时,防城县建立了防城、大菉、那梭、企沙4个人民公社,平均3.5个乡镇合并成一个人民公社;十万山县建立了东兴、那良、火光3个人民公社,平均每4.3个乡镇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3个县建立人民公社时的规模都比较大。由于公社规模过大,不得不调整,后来基本上都实行一乡一社。“公”就是公有化程度比高级社更高,并含有某些全民所有制成分。把原属高级社的一切财产以及生产队、社员的某些财产,乃至社员参加合作社的股份基金等,都上缴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公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供给制。国家将基层的金融、财政、商业等机构下放给公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实行“两放”“三统”和“一包”。“两放”即收入和开支放权归公社掌握;“三统”即财务工作、资金调度和开支标准归公社统一安排;“一包”即公社按规定包干上交国家收入。因此,人民公社在所有制方面是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跨进了一步。(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政社合一。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时,防城港各县实行的是乡社分设体制,乡即农村基层政权,社即经济组织,一个乡领导几个或数十个社。在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这里的“政社合一”,即把基层政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公社一般以原来的大乡为基础,一乡一社,乡社合一,既是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关于要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成为群众性的行动”的总体要求。各县在实行人民公社运动过程中,将劳动力按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并组成若干基干民兵营、连、排,作为各级生产突击队。劳动力在全公社范围内统一调动,劳动生产实行大兵团作战和军事化管理,统一吃饭、统一上工、统一休息。

第四,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是一种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分配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吃饭不要钱”。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取消了高级社采用的按社员的劳动工分分配的按劳报酬制度。收入分配一般采用两种形式:工资形式分配和按人平均供给。实行“吃饭不要钱”后,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加大,连同食堂给予社员的伙食补助,供给部分约占60%—65%,而工资部分比例很小。这是一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种供给制的实行,不仅脱离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而且也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最终也逃脱不了难以为继、黯然收场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