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和农业管理体制的调整
为了扭转“大跃进”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及其带来的严重困难局面,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党的八届九中全会。强调当前经济工作要贯彻执行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要求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同年3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讨论和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又称《农业六十条》)。《农业六十条》明确规定: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公社或大队不得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农民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从事小规模的家庭副业;人民公社和生产队的规模可以由社员民主决定等。中共东兴县委、上思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中共广东省委、广西区委的部署,联系实际,认真贯彻八字方针和《农业六十条》,对农业进行调整。(https://www.daowen.com)
(一)调整人民公社体制
中共东兴县委、上思县委根据《农业六十条》的要求,首先对社、队规模和体制进行调整。1961年冬秋,东兴县委根据《十二条》和《农业六十条》的规定,适当缩小人民公社社队规模,把原来的较大公社划分为4至5个公社。如:防城公社分为防城、公车、龙头石、冲仑4个公社,其他从大社中分设出来的还有咤祖、巫头、罗浮、那垌、那批、栏冲、北港等7个公社。在这次公社规模调整中,将原来全县14个大公社调整为29个公社,其中城镇公社2个,渔业公社2个,农业公社25个。大队也相应缩小。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由原来151个分为311个,比调整前增加160个。生产队由原来1931个分为3122个,比以前增加1191个。至此,全县各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建立了公社党委、管委机构。由于公社规模过大,为便于加强领导,后来又设立江平、那良、那梭、防城、大菉、企沙6个管理区,县直辖东兴镇和罗浮公社。江平区辖江平、吒祖、巫头、江山4个公社,那良区辖那良、那垌、滩散、板八、峒中5个公社,那梭区辖那梭、马路、华石3个公社,防城区辖防城镇、冲仑、公车、茅岭、滩营、龙头石6个公社,大菉区辖大菉、那为、那勤、扶隆、平旺5个公社,企沙区辖企沙、光坡、北港、栏冲4个公社。经调整后,公社全部恢复原来大乡的规模,大队大部分相当于原来1957年高级社的规模。公社平均每个1628户、6868人,大队平均每队139户、570人,生产队平均每队13户、57人。
1961年12月,中共上思县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精神,也对一些规模偏大的公社、大队、生产队进行调整,将全县6个大公社调整为思阳、昌墩、佛子、在妙、平福、公安、华兰、板细、那当、百包、公正、东屏、那琴、龙楼、团结等15个公社。将生产工区改为生产大队,下辖256个大队,1398个生产队。调整后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规模比较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1962年8月,上思县又恢复区乡建制,全县划思阳、在妙、平福、百包、公正、那琴、南屏7个区,63个小乡实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其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归大队,土地经营权及耕牛、一般农具下放给生产队;生产队按规定给大队上交产品,由大队统一分配;生产队所得的其他收益,在本队社员中按工分进行分配。对公社体制上的这些调整,起初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后来发现,这样的体制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大队内部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即穷队“共”了富队的“产”的问题。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要求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10月中旬,按照中央的部署和《农业六十条》的相关规定,东兴县、上思县统一把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四权合一(即生产权和分配权统一,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结合生产推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工作,健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大增,出勤率大大提高,社员们扩大冬种,增积肥料,添置农具。到1962年1月,东兴县、上思县已普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把生产大队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既解决了组织生产单位和产品分配单位统一的问题,又基本解决了穷队富队之间的矛盾。2月,中共东兴县委、上思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宣布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至少30年不变;生产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政策;实行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的养猪政策;社员的自留地和房屋基地,永久归社员个人使用;社员房屋基地和自留地上的树木,永久归社员个人所有,可自由支配。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安定人心,调动社员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调整农业经营管理体制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在农村中实行“四固定”(即土地固定、劳动力固定、耕牛固定、农具固定)制度。土地固定,即重新核定各生产队耕地面积,规定3年内不变。劳动力固定,即公社一级办的企业人数不得超过本社劳动力总数的2%,大队一级办的企业人数不得超过本大队劳动力总数的2%,5年内县一级不得随意抽调农村劳动力,生产队之间互相支援生产须经双方同意或等价交换。耕牛固定,即是在原有基础上固定下来,大队不得随意调用生产队耕牛,如要协作须经生产队同意并实行等价交换,付给报酬。农具固定,即农具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大队不得随意调用生产队农具,生产队之间互相借用须经双方同意。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和全面调动生产队和社员生产积极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即包产、包工分、包成本,超产奖励。包产指标以上一年产量为标准,最多不超过上年产量3%,结合土壤、水利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行包产,要求指标落实,留有余地。包工分即是每个生产队组织多个作业组,除农忙时全队统一派工外,日常以作业组为单位来进行生产劳动。生产队制定各项任务定额,如犁一亩田多少工分,插一亩秧多少工分,任务安排到作业组,生产时间由作业组安排。包成本即是生产队根据土地、种子、肥料、农药、农具修理、耕牛等情况,定出每块地的耕作成本,实行定额包干。奖励办法:超产部分70%奖给生产队,30%归大队;减产则按减产部分10%扣减实物。稻谷超产,实物奖励占50%—70%,杂粮超产则全归生产队,经济作物超产奖现金。奖罚兑现,不打白条。与此同时,东兴县、上思县推行“合理派购,公平负担”的新的农副产品收购制度,贯彻多产、多购、多奖、多留、多吃用的原则以及国家、集体、个人兼顾、城乡兼顾的方针,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落实全年各项农副产品收购任务,使农副产品收购的制度化向前迈进了一步。实行“三包一奖”制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生产成本,保证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大队各项积累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