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放干部

三、下放 干部

在开展整风运动的同时,从1957年5月起,中共中央先后3次发出关于干部参加劳动的决定。5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示》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逐步结合,是发扬我们党联系群众、艰苦奋斗这个优良传统的一个制度。为此,中共中央要求,凡是能够参加体力劳动的各级干部,都应该每年抽出时间参加体力劳动。

中共中央号召机关干部到工厂、农村劳动锻炼后,中共防城县、十万山县和上思县委开始广泛动员,宣传有关下放政策。12月,中共防城县、十万山县、上思县委分别成立干部下放生产委员会和召开下放干部动员大会。县委领导做动员报告,动员广大干部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和广东、广西省委的号召,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锻炼改造自己,加强社会主义建设。会后,各机关、单位分小组表态,大家都表示要到农村去,到条件最艰苦的地方去。随后由个人向组织递交申请书和决心书。根据个人条件,单位评定,最后由单位党组织确定下放名单。12月24日,防城县第一批下放干部274人到农业第一线。1957年12月和1958年5月,十万山僮族瑶族自治县分两批共100多名干部下乡支援农业生产,参加体力劳动。1958年2月初,上思县前后分两批共141人下放到农村参加劳动锻炼。同年6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和汕头地委为支援边境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农业生产,也从普宁县抽出8名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民技术员到东兴担任水稻技术顾问

下放干部到农村、基层后,按照中共中央“三同”的要求,和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干部下放劳动制度从1957年开始执行,到1960年暂时终止,而代之以支援农业等名义到农村短期劳动。

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和国家实行干部下放政策,其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它对于改进干部作风、克服官僚主义、转变轻视农业的社会风气,改进机关工作、加强基层力量、支援农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