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及体制的调整
“大跃进”期间,农村商业取消个体经营,城镇私营商业全部过渡到国营公司,农村私商全部转入人民公社供销部,原有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也被取消。由于商业网点减少,一些与农副业生产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商小贩不复存在,这给农副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又称《商业四十条》)。文件规定了商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改进商业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文件指出,商业工作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农业同工业、全民所有制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原则;根据农产品对国计民生重要性的不同,分别采取统购、定购和议购的方法,分期分批适当提高若干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供应农业的工业品不准随便提级提价。文件强调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农村集市贸易是中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中共东兴县委、上思县委根据《商业四十条》的规定,从1961年下半年开始对商业进行全面调整。
(一)调整商业流通渠道
1961年10月,东兴县、上思县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分开设置,恢复供销社,基层供销社改为集体所有制;同时恢复各专业公司,以上级专业公司领导为主,从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中划出“过渡”的小商小贩,将下放公社的合作商店收回商业部门管理。从而恢复了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个体商贩并存的局面,疏通了商业流通渠道,增加了商业网点,活跃了城乡经济。
(二)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
解决收购过头的问题,合理确定购留比例,适当调整派购任务。1961年,东兴县、上思县分别制定合理收购任务,兼顾国家和农民两个方面利益,在照顾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利益的同时,又给农民留有余地。收购分统购、派购和议购,粮油产品按规定统购,部分农副产品划分为派购和议购。对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供应一定比例的工业品,而这些工业品必须是农民急需的,不能强行推销与搭配,价格要合理,实行等价交换。对偏低的农产品收购价进行适当调整,提高粮、油、盐、猪肉、禽畜、蛋品等36个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提高水产品收购价格。对于生猪,1957年规定由食品部门统一收购,1961年实行交猪留肉,1962年购六留四,1963年购三留七;社员自留肉部分,除自食外,可在市场上销售。同时,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间接增加农业收益。(https://www.daowen.com)
(三)稳定物价,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安排好人民生活,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8类商品,国家采取了坚决稳定价格的措施,这18类商品的开支约占城市居民生活费支出的60%。为扩大货币回笼,1961年至1962年,对自行车、钟表、名酒、糖果、糕点、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等少部分商品在城镇实行高价供应,议价供应猪肉。改进商品供应办法,合理分配和供应商品,扩大凭票证和定量供应范围,使有限的商品尽可能合理分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
(四)调整商业经营管理体制
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企业管理层次和流通环节,改进工业品经营方式,对三类日用工业品分别采取包销、订购、选购、企业自销等多种购销形式,扩大工业品下乡;并允许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参加集市贸易、从事城乡贩运、恢复货郎担走街串巷等灵活经营方式,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
经过一系列的调整,至1962年底,防城港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局面得到扭转。农业生产开始回升,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已退到“谷底”,适应了当时财力物力的供给水平;财政收入有了增长,财政收支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有所缓和,集市贸易价格开始下降,社会商品零售额增加;城乡人民生活初步安定下来。但当时,工农业的生产水平和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仍然是很低的,调整和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