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的发展
(一)农村供销合作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搞活流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根据中共中央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1952年8月,防城县、上思县分别成立供销合作社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建基层合作社;积极开展购销业务,搞活商品流通,努力为农(渔)业生产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为了取得经验,及早推开建社工作,1952年秋,防城县先派出人员到大直区进行试点,广泛宣传《合作社法》,发动农民按自愿、互利、民主、服务的原则投资入股,组成供销合作社。1953年春,防城县在大直区建立第一个基层供销社,发展社员14820人,股金15366元。接着,防城、那良、那梭、企沙、江平、大菉、东兴等乡镇分别成立基层供销社。1953年上半年,上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立后,全县6个区也先后建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入股社员11987户,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54.1%。
供销合作社建立后,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经济工作总方针,把支援农业生产放在第一位。坚持为生产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的方向,成为联结工农、沟通城乡商品流通的桥梁和纽带。供销社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及工业品、日用杂货的供应。在国民经济恢复和进行合作化时期,供销社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化肥和新式农具的使用。供应生产资料采用三种方式:供不应求的商品,如化学肥料与新式农具,按农业社多于互助组,互助组多于个体户原则分配;销量大的杂肥、种子等,则由基层社与农业社互助组签订合同组织供应;对于竹木器家具等,供销社积极经营,但一些小家具多为产销直接见面,供销社不经营或少经营。在扶持多种经营方面,供销社采取“经销促产”的方式,外出联系,帮助农民打开产品销路,使肉桂、八角、木薯等大宗农产品由滞销变畅销。同时将农村的茶叶、木炭、木柴、药材、花生、油料、粮食、豆类等农副土特产品,实行基层供销社自营和接受国营商业委托收购,促进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1952年至1955年间,仅防城县供销系统国内纯购进商品就达407万元,其中,农副土产品购进362万元;商品零售额62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防城县、上思县供销社还与县国营公司合作,在基层供销社门市部代销粮食,代办书店、邮政、五金、纱布、百货、工业品和旅社、饭店等业务。在扩大城乡交流、活跃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每年都举办物资交流会,发展农村集市贸易。防城县、上思县供销社在城乡物资交流会中,配合国营商业,把私营商业的力量组合起来,彼此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从而畅通和拓展物资流通渠道,形成货畅其道的繁荣局面。
(二)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当时限制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发展、逐步消灭高利贷,解决农民经济上的困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土改后,部分农村缺乏生产、生活资金,出现一些高利贷者对农民进行放“谷花”“渔花”“红薯干花”(高利贷名称)等剥削活动,特别是青黄不接和鱼汛时期更为猖獗。为了打击高利贷活动,防城港各级党委、政府根据中央提出的实行农业、供销、信用三个方面合作化的要求和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的规定,积极探索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1953年12月,防城县在企沙镇试办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这基础上,防城县人民银行采取区别情况,总结和推广企沙和广西边垌乡经验,分类排队,先易后难,突破重点,全面铺开的方法,把全县120个小乡分三批进行组社工作。1954年末,全县除少数民族自治区、乡外,以小乡为单位建立的信用社104个,参加信用社的农民有28361人,交纳股金5.82万元。存款余额3.7万元。从1954年开始,上思县按一乡一社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当年建立33个信用合作社。至1956年发展到59个,全县参加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达21696户,占总户数的98.2%,入社股金44454元。1956年底,防城港各乡镇普遍办起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由于有农民入社股份基金、集体单位存款,有国家银行贷款支持,有供销合作社做依托,信誉保证,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打消了农民不敢存款的思想顾虑。信用合作社成立后积极扩大股金、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很快显示出融通资金,调剂余缺,解决困难的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建社初期,鉴于资金力量薄弱,由银行发放支持款解决,规定信用社只发放农户贷款,不发放集体贷款,帮助解决农村中一部分贫困农民发展家庭副业生产、购置小农具和口粮以及求医治病等方面的资金困难,以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后,限制了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发展,消灭了农村高利贷,解决了农民经济上的困难,有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