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少数民族工作是我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因此,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又一个特点,也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运用马列主义关于民族的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创造。
防城港是个多民族的聚居区,有汉族、壮族、瑶族、京族等4个世居民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另有少量苗族、黎族、侗族等其他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远山区、海岛,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落后。(https://www.daowen.com)
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民主改革,注重民族团结,在政治上实现民族平等,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总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了加强对民族地区工作的领导,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1956年,防城港在原民族区域自治试点的基础上,中共防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与中共上思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宣传这三个文件精神,在提高思想认识和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民族自治乡土改,建立治安联防,稳步推进实行民族自治乡、民族自治区工作和建立民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