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的性质

二、律师 工作的性质

(一)律师行业的服务对象是人

律师应当像医生对待每一位患者一样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无论当事人的年龄、民族、信仰、文化水平、个人喜好、财富拥有量有什么不同,只要他们给了律师信任,律师就应当回报全部的热诚和最大的努力。律师时常面对的当事人有一些是杀人、强奸、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也许文化水平低、道德败坏、卑鄙无耻、令人厌恶反感……律师面对这些当事人时必须清楚,行业的道德准则不允许你用个人好恶来决定你的工作热诚和努力程度。每个人都有利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资格,维护每个具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正。正如每个患者的身体状况差异,医生对同一种病情采取不同诊疗方式一样,由于当事人的年龄、经历、文化水平、个人喜好不同,就同一种法律问题,律师也必须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遇到同样法律问题的不同客户,对同样方式的法律服务,其感受不同,评价也会不同。律师应当针对客户的具体特点,采用不同的服务方式。

(二)律师行业的服务具有无形性

有些服务成果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而有些服务成果则没有外在的表现形式。律师参与一个谈判、律师出庭辩护,其劳动成果很难用物质的形式表现,也不应与一定的事实结果相联系。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律师向客户提供规范有效的法律服务,客户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报酬。律师应有这样一个观念和自信:我是经过专门训练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提供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我为客户提供了规范有效的法律服务,我就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当事人是否达到了他的具体的目标或具体要求,与正常收费没有直接关系。一般说,医生都希望治好患者的病,但没有一个医生可以治好所有患者的所有疾病,可是治病的过程需要收费。

律师行业除了具有服务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概括为:律师为实现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程序,向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具体体现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资格要求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这就把其他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排除在外。

2.行业规范的指引和要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业规范确定了律师执业的道德原则,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机构、诉讼、仲裁程序中的纪律,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也规定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这是行业内部对于律师的特殊要求。

3.营业性

《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反言之,只有律师才能靠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得经济利益;获得经济利益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之一。

4.私权性

与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不同,律师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个群体,与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有明确的具体分工并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专业法律人群,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仍是私权性质的,没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保障,律师的权利来自当事人的授权或法律的特别规定。

5.责任性

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约定或执业纪律规范,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时甚至是刑事责任。

总之,概括来说,律师工作的性质是:为实现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工具,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