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2026年02月28日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其任务是审查、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以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错误的被发现,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有关人员的申诉,因此,申诉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因此,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既有责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如有错误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为申诉。当申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在再审程序中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辩护工作,则根据再审为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复习题
1.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2.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
3.一审程序中律师辩护工作的步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