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双方都有权聘请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更多的是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而聘请律师,以获得法律帮助,弄清事实,诉求改变或撤销有关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特点
1.委托人在实体和程序关系上的特点
律师必须明确意识到双方委托人在实体关系上不平等。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强制力;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双方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其意志、地位、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平等的。但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时,双方的实体关系在这一阶段就转化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这是程序法律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双方都在法院的指挥下进行诉讼活动,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义务则是非对等的,原告恒定为相对人,被告恒定为相应的行政主体。
2.委托代理权限上的特点
由于原告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因此决定了律师代理权限的不同。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享有一般律师代理的诉讼权利,具有代理起诉权、撤诉权、调查取证权等,而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实体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其权利须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受到一定限制,故被告代理律师不具有撤诉权、收集证据权、提请和解权等。
3.证明责任上的特点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控告方举证的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只要举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即可,被告方则必须就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加以举证,否则即承担败诉责任。
4.涉及法律知识层面和种类上的特点
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范围极其广泛,行政行为的种类也是千差万别,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几乎涉及我国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各行各业。因而,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所必须掌握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无论在内容丰富性还是在层面广泛性上,都远远超过代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代理律师只有熟悉和掌握广泛而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