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和范围

一、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和范围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诉人的名义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下三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https://www.daowen.com)

B.重婚案;

C.遗弃案;

D.妨害通信自由案;

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