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二、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一)了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以便决定是否接受被害人等的委托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他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https://www.daowen.com)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物质损失。

包括两层意思:第一,被害人所遭受的是物质损失,包括财物的毁损和利益的丧失。前者如被毁坏的家具,被盗窃的财物,因伤、亡所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丧葬费等;后者如因受伤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是精神损害,如因诽谤,侮辱而造成的损害,则由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犯罪分子的亲友致人损害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近亲属惊吓后病倒而支付医疗费等,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处理。

(二)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即被害人从刑事立案到判决生效之前,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一审判决之后提起上诉前的这段时间,由于刑事诉讼是结束还是继续尚未确定,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已经终结,“附带”的前提已不复存在,被害人此时要求赔偿的,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