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

三、律师代理 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机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只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该派出机构管辖。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对此类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5.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6.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