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法院联系

二、与法院联系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3.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https://www.daowen.com)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