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程序

四、律师代理 行政复议的程序

律师通常代理申请人或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其主要程序是:

(一)提出复议申请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首先应明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律师才能接受委托,然后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代理律师在向复议机构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向其递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律师应当注意,行政复议申请有法定的期限限制。申请行政复议时在时间上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申请期限。二是法定期限的耽搁。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搁了法定申请期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三是申请期限的起算。申请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之日,是指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日。

(二)代理参加复议活动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制度。因此,代理律师在行政复议的审理阶段,除依法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相关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外,无须进行其他代理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类: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