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律师工作的主体

一、监督律师 工作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方面,有权对律师实行监督的是:

1.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https://www.daowen.com)

3.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等。

(二)社会方面的监督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包括新闻机构、报纸杂志)等的监督,这是一种最广泛的监督形式。

(三)当事人方面的监督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当事人对于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唆使当事人行贿、做伪证,拖延委托事务等事项,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或管理律师的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