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二、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

所谓诉讼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所谓作为的诉讼行为,是指积极的诉讼行为,比如起诉,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撤诉,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止。所谓不作为的诉讼行为,是指消极的诉讼行为,比如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除导致上诉权利丧失外,还引起诉讼程序终结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代理行为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采取最佳的方法完成代理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不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代理行为的。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由于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在法律上,代理人的行为拟制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后果)也就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