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分离制度

一、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分离制度

在1988年以前,我国曾一度实行过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统一制。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同时发给律师工作证。1988年起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采取了向社会开放和一经考试合格即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与此同时,司法部又发布了《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欲从事律师职务,应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储备了一批具有律师资格的后备人才。根据这一制度,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在考试中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律师资格。例如,对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现职人员,虽不允许兼做律师工作,但允许其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执业证书

根据《律师法》第13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违者将根据《律师法》第55条的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https://www.daowen.com)

律师资格的保留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取得律师资格后受本人身份、本职工作等主客观因素所限,暂时不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应保留其资格。例如,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取得律师资格后,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可以保留其律师资格,以备将来担任律师职务之需。二是现职律师因某些特殊原因暂停从事律师业务,也应保留其资格。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职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互不相干

取得律师资格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首要前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但其仍然可以保有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