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意义
律师辩护在整个辩护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不仅仅是由于辩护律师较其他辩护人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且还在于其他人辩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由于自身各种因素的限制,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例如,对于错告或者诬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就不是犯罪行为人,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案件真相。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对“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行有多重”等问题,有的属于事实情节方面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讲清楚,有的属于法律评价问题,还有的涉及专门技术知识,对此难以言明,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指控人,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诉讼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有的感到事到如今,辩与不辩无关紧要,因而采取了听任处理的态度;有的出于悔恨心情,不想进行辩护;有的由于误解国家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误以为坦白的罪行越多、越严重,将来就会得到越轻的处罚,于是对一些不实的指控也不辩解,一概承认;也有的在羁押期间可能产生恐惧、绝望等不正常心态,放弃辩解的权利或失去辩解的能力。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上述种种局限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充分、有效地实现自行辩护。
(二)非律师辩护人辩护的局限性
1.无权调查取证(https://www.daowen.com)
非律师辩护人只有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许可,方有权阅卷,而律师辩护人则无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非律师辩护人调查取证权,这就使得非律师辩护人难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难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辩护权。
2.缺乏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
3.容易感情用事或产生思想顾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由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密切,有的容易从感情出发,提出过于偏激、不切实际的辩护。
在上述情况下,非律师辩护人很难完全发挥辩护的作用,难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实现。
(三)律师辩护的优越性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有效地从事辩护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进而可以从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提供辩护材料和意见,对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如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有权调查取证等,这些便利条件能够提供更有效的辩护。
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律师事所集体讨论研究。这样可以充分利用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