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院监督原则

六、法院监督原则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措施。(https://www.daowen.com)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3.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63条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