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收案
(一)对案件材料的审查
一般地说,如果某一民事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都可以立即接受,无须进行审查。因为该案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业经法院确定。但是,如果委托人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要求律师进行代理的,则律师应首先和委托人进行谈话,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并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然后对之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1.委托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集团诉讼人;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
3.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及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https://www.daowen.com)
6.委托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
7.争议应由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处理,不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例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落实政策,或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官僚主义等问题;单位内部调整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8.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必须是先经过其他机构处理,法院才能受理。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道路交通事故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审查分析,律师认为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对委托人的请求,部分不合理的,律师应做解释工作,动员其放弃,以便有效地进行代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委托人的请求明显无理、无据或其行为明显违法的,律师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和提交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分析,律师认为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应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