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步骤和方法

三、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步骤和方法

(一)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律师要审查被害人是否在法定的诉讼阶段委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在案件移送人民捡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2.律师要审查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即委托人是否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无一定的身份证明。

3.律师要审查委托人是否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对其无理的甚至不合法的诉讼要求,要加以讲解和说服教育,如委托人坚持其要求的,律师可拒绝接受委托。

被害人委托律师代理,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包括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提供法律咨询

就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告之其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诉讼过程的一些规则和期限。

(三)调查取证

代理律师可以向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犯罪、侵犯被害人的相关证据。

(四)与检察院、法院联系,查阅案卷材料

应全面、仔细地查阅案卷材料,客观、真实地做好阅卷笔录,注意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从轻的证据或理由。

(五)开庭审理前要做好各项充分的准备工作(https://www.daowen.com)

如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鉴定人等回避,准备代理意见等。

(六)参加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陈述案件事实;

2.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3.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4.经审判长许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6.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7.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