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
(一)接受聘请,办理委托手续
(二)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八)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九)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