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一审法庭参加诉讼

四、出席一审法庭参加诉讼

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与参加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步骤和方法基本相同。但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律师执业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尤其要敢于坚持律师执业原则,不怕压力,排除干涉,理直气壮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则应切实遵守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代理活动,不能仗势压人、以强凌弱。

2.在法庭审理中,注意分析以下问题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当时取得的,还是事后补充的。

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必须充分、确凿,而且是当时取得的。如果证据不是当时取得的,而是行政机关事后补充的,则其行政行为也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亦应予撤销。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首先,应当注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在民族自治地方还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为依据。但实际上许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行政规章作出的,而行政规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相抵触,如果相抵触,则没有法律效力。其次,应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适用某一法律的条件,如被处罚人是否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再次,还应注意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恰当,有无对情节较轻的行为适用了处罚较重的条款的情况,是否有减轻、从轻的情节等。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https://www.daowen.com)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含义,不仅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实体法,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拘留或者50元以上罚款时,必须按照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其处罚行为无效。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并提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和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对每个行政机关的职权都作了严格的界定,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否则,其行为便没有法律效力。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并提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超越职权范围,但不是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者不顾客观条件、违反立法精神等,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必然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应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并提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6)被告有无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职责,不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而且必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合法利益的实现。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并提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7)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虽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但是明显偏重的,也必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发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并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变更。